" /> 花狸: May 2006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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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30, 2006

达芬奇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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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只晓得这是一本大名鼎鼎的书~至于作者、内容~一无所知...
所以,也只是冲着这本书的名头,非常地想看通明的这部电影~还想在首映当天去电影院看呢,尽管后来听人说什么扑朔迷离虎头蛇尾~而且偶非常崇拜的一位英语MM也说她没有看懂~让我觉得这电影大概很难吧,所以就看得很仔细^ ^

原创作品,请勿转载

剧情的设计果然很有悬念~信仰、解谜、追踪、逃亡...不时地还使我对博学的历史学家艳羡不已...
可是最后历史学家对女主人公的那段话真是哲理非凡--如果没有这段对白,我就不会对这部电影有极大的赞赏感,会觉得不过是一部精彩的悬疑片而已

对于非信仰耶稣为神的“异教徒”来说,耶稣妻子的尸身甚至其后裔,当然是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但而且,也是对人类信仰致命的打击。要不要毁灭人的信仰呢?
任何一种信仰都有着超凡的力量,当然,不仅仅是耶稣~还可以是另一种主义,甚至一种爱的存在~
虽然我也不了解西方文化,但基督徒的信仰就是耶稣,对耶稣的神话是基督教的根基。绝望的边缘,有什么能比一种信仰更让人安宁,当小男孩跌入井底的时候;还能让人产生无穷的力量,甚至常人无法理解的严酷修行。

超凡的力量可以为不同的力量所左右,可以缔造歌舞升平安居乐业,也可以制造血腥屠杀,恐怖与黑暗。所以,正如历史学家所说,是否摧毁基督教的根基,在于苏菲的选择,尽管尊贵的公主并没有信仰。同样,一切都在于人类自身的选择。
人是否需要信仰?需要的人,例如基督教徒,如果被证明耶稣不是神,无异于天塌地陷。可是对于其他人确是没所谓,尽管人的信仰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但却是信徒的命根子。那么,如果尊重他们的信仰,就不必去揭穿,哪怕是真相。可是,人的手却偏偏利用信仰制造了血腥,也就必然遇到反抗,甚至这样一种致命的,延续几千年的反抗。这个故事是不是对人自身的反思呢?

在向你传播福音的时候,教会的一位牧师这样来启发你的心智:
--请问年轻的女孩,你认为你会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我记得有人说过,有圣人、小人,好人、坏人。圣人只做好事,小人专做坏事;好人做的好事远多于坏事,坏人则相反。那么,我是好人,我相信良心。所以,我应该不会去地狱,天堂不会拒绝我。
--那么你觉得孔子会去哪里?
还没有来得及回答,牧师郑重地告诉我:去往天堂只有唯一一把钥匙,信仰上帝、信仰耶稣。哪怕是一个万恶不赦罪恶滔天的人,哪怕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皈依上帝,那他一样可以得到宽恕、进入天堂。没有这把钥匙的人,都只能坠入地域。同时,必须无条件地相信上帝是存在的和是无所不能的,天地间万物都是上帝亲手缔造的,等等,尽管这一切曾经被科学否定或者还没有被科学证实。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牧师都是这样布道的,我只有这么一次经历。我甚至都不愿意与他辩论,我只想早点回家。(后来听说我的朋友跟他争论了几个小时未果,我才庆幸我的沉默是正确的。)显然,我接受不了他的福音,在他眼里,所有拒绝福音的人都愚蠢至极,当然也包括我。

大部分的时间里我是乐观的,可能是我平静无聊稚嫩的生活让我难以经历巨大的痛苦、悲惨的人生(当然并非所有的信徒也都要经历这些),可我相信爱。东方人的信仰是“善”吧,相信因果报应因和良心。在这个意义上,好人就不应该遭到恶报(当然很多事情不尽如人意),当然,不会所有的好人都会下地狱,何况是一生只做善事的圣人了。万能上帝的存在是信仰的前提,心到神知,相信上帝的人自然会时时刻刻感受到他的伟大力量。可是对于无神论者,着一定是荒唐和不可理喻的。

你可以不相信上帝佛陀安拉,但是你不能否认自己的信仰。也许是某种主义,也许只是一句哲理。可是信仰也有对立和冲突,要不要为了一种信仰而摧毁另一种呢?不同的信仰怎样沟通和相处呢,不同的文化怎样理解和共存呢?什么又是地球村和全球化呢?

May 29, 2006

[快讯]SE7EN与Ivy“整夜”结伴拍摄音乐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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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7EN和性感美女Ivy共度“狂热之夜”。

来源:朝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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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2日,SE7EN和Ivy在首尔一家宾馆的俱乐部拍摄了SE7EN的后续曲《整夜》的音乐电视。

据悉,拍摄现场被SE7EN和Ivy的双人热舞而火爆起来。这部音乐电视中,SE7EN诱惑与男友一起来到俱乐部的Ivy,并且二人悄悄地溜走。

不但可以看到稚气犹存的美少年SE7EN积极挑逗Ivy的样子,还可以欣赏正成长为超级性感歌手的Ivy的妩媚身材。另外,还能见证SE7EN和Ivy绚烂的舞蹈实力。

SE7EN和Ivy热力打造的音乐电视《整夜》将于6月2日至4日,在首尔AX举行的SE7EN个人演唱会上公开。SE7EN计划从6月的第二周开始以《整夜》重新开始活动。

[快讯]Rain“我更喜欢姐弟恋”

超级歌星Rain提前1个月举行了生日聚会。

来源:朝鲜日报

6月25日是Rain的25岁生日,不过Rain在本月28日在首尔光云大学与国内歌迷会“云彩”一同提前举行了生日聚会暨歌迷见面会。

当天的活动谢绝了一切媒体,自去年生日之后首次与歌迷相会的Rain在活动中展示了完全不同于平时的一面。

充满孩子气的Rain摇身变为厨师,在现场制作和分发 “饭团子”,在歌迷面前展示了自己可亲的一面。

Rain的好友、笑星金济东主持了当天的活动,Rain则坦白了期间赴海外演出时舞台背后的花絮。

Rain表示,曾在结束香港演唱会后于某宾馆的楼顶泳池与摄制组人员一同裸泳,也曾在纽约演出前与当地人有过事关尊严的较量。

Rain就自己的理想型表示,喜欢清纯小巧,又不太瘦的类型,尤其对年龄大过自己的女性有好感。

Rain表示,除了一名同龄的恋人之外,相处过的其他恋人都比自己大。Rain就喜欢“姐姐”的原因解释说“因为是多血质的性格,喜欢能够让人依靠的女性。”

另外,Rain将于下月8日访问越南,然后在6月15日、16日于日本武道馆举行为期2天的歌迷见面会。

May 26, 2006

[快讯]车太贤结婚照公开~祝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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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演员车太贤将于下月1日与同龄新娘崔锡恩(音译)结成百年之好。他今天公开了最近拍摄的婚纱照。面临结婚,车太贤通过所属经纪公司发表感想说:“最近总是带着非常开心和幸福的心情度过每一天。我会认真生活。”

来源:朝鲜日报

[快讯]RAIN缺席投票恰似007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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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报道,担任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公正选举宣传大使的当红歌星RAIN秘密进行缺席投票,简直仿佛“007作战”。

来源:朝鲜日报

本月25日下午,RAIN身穿半袖T衅,把鸭舌帽压得很低,与经纪人出现在设有投票所的釜山海台区中洞海运台小学体育馆,出示居民证确认身份后,接过选票填写后放进票箱,只花了二、三分钟,没留下一句话就乘黑色轿车离开投票所。

他离开投票所以后,一些人才知道RAIN来过,追过去要他签名。在投票站检验RAIN身份的公务员马善京(27岁)说:“看着居民证觉得好像在哪儿见过面,可做梦也没想到是RAIN。”她还很感激地说,“看着大牌歌星百忙中抽出时间来投票心想很了不起。”海云台选管委宣传系长方成洙(48岁)说,现场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事先知道RAIN来投票,RAIN方面说这是履行国民的义务去投一张神圣的选票,不是去搞活动或宣传,希望宣管委不要声张以免影响其他前来投票的选民。”

RAIN从上月起在釜山与林秀晶一起接拍名导朴赞郁的新电影《电子人也无所谓》。


May 25, 2006

[快讯]李珉宇现身中国女歌手王恩琦音乐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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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联社24日报道说,歌组神话的李珉宇将现身中国女歌手王恩琦的音乐电视。

来源:朝鲜日报


据24日经纪公司科纳国际,李珉宇将饰演王恩琦的新曲《灰姑娘的魔法》音乐电视的男主角。

据报道,李珉宇在音乐电视中担任当红歌手一角,王恩琦是由李珉宇发现而成为明星的,在餐馆打工的服务生。

曾执导严贞花、神话、紫雨林等歌手的音乐电视的林成宽执导该音乐电视,计划在首尔江南一带拍摄。为此王恩琦将于29日来韩。王恩琦是在中国媒体公司光线传媒主办的发掘明星比赛中获得亚军的新锐之星。

May 22, 2006

[快讯]李俊基首次展露才艺让影迷为之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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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演《王的男人》的明星演员李俊基首次展现了除演戏之外的歌曲、舞蹈、剑术等多种才艺,让众多影迷为之痴迷。

来源:朝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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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2时,1.2万多名韩国国内影迷和来自中国、日本等地的300多名亚洲影迷参加了在蚕室室内体育馆举行的影迷见面会“李俊基轶事 1”,盛况空前,他们为李俊基的多样面貌如痴如狂。

当天的影迷见面会历时3个多小时,是以由舞台答谢和视频信息、各种表演组成的公演形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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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引发关注的是,变身歌手首次亮相的激情演唱场面。李俊基通过专门为影迷见面会录制的2首叙事歌曲和1首舞曲,展现出在某饮料广告中显露过的歌唱实力,他的演唱赢得了烈火般的声援。

同时,得到机械舞玄俊的指导首次展示出来的绚烂的街舞和利用剑术的电视剧般的表演,把活动的气氛带到了顶峰。

在最后进行的回答影迷提问的环节里,李俊基说:“一度因反对影迷的攻击,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但是我知道有更多真正把我放在心里的影迷,所以给了我很大的力量,现在已经能泰然面对‘恶评’。”赢得了雷鸣般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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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9, 2006

[快讯]张东健李孝利李俊基拍摄世界杯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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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健、李孝利、李俊基在世界杯的旗帜下紧密团结在一起。作为服装品牌佐丹奴(Giordano)的代言人,最近他们拍摄了以2006年德国世界杯为主题的画报。该画报包含“感动”和“欢乐”两个主题。

来源:朝鲜日报

“感动”篇主要是通过回顾在2002年韩日世界杯上,以意想不到的结果带给国民感动的太极战士出色表现,以流泪来表达激动的心情。摄影师刚说出“开始”,三人就流下了感动于杀入四强的喜悦的泪水。特别是,在影片《王的男人》中精彩演绎哭戏的李俊基短短几秒钟就流下了眼泪,令现场的工作人员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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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欢乐”篇中,他们三人高喊着“太极战士加油”、“加油,加油,杀入四强”等口号,分别展示了漂亮的庆祝动作。张东健握紧右手,仿佛在咆哮,李孝利露出性感、可爱的微笑,各有特点。而李俊基以与哭戏完全不同的明朗、快乐的庆祝动作,祝愿国家队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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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丹奴计划,把该画报作为大型横幅悬挂在全国主要卖场,对购买5万韩元以上服装的顾客赠送红色T恤。

May 18, 2006

[快讯]韩国女大学生最苗条 减肥热衷度却最高

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尽管韩国女大学生在世界上最苗条,但对减肥的热衷度也最高。

来源:朝鲜日报


英国伦敦大学和布里斯托大学研究组对22个国家的18512名男女大学生进行调查后,在《国际肥胖期刊》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besity)最新刊号发表了《国际健康形态研究》(IHBS)。据这一研究结果显示,表明肥胖程度的体重指数(BMI)方面,韩国女大学生在22个国家中最低,但试图减肥的女生却多达77%,居世界首位。

韩国女大学生的体重指数为19.3公斤/平方米,明显低于最胖的美国女大学生的体重指数(22.6公斤/平方米)。但自认为身材肥胖的比例却达43%,和美国女大学生(45%)处于同一水平线,而正在减肥的韩国女大学生有77%,这一比率远远高于美国(59%)。

在自认为肥胖的比例方面,日本最高。日本女大学生中63%认为自己体重超标,高于韩国女大学生比例(43%)。在日本女大学生中,有70%的人在减肥,该比率低于韩国。

把这22个国家根据所在地区分成5个版块进行对比的结果,对体重最敏感的地区是韩国、日本等国家所在的亚太地区,地中海地区对体重的敏感度最低。地中海地区大学生中,只有27%的男性和39%的女性回答说体重超标,有21%的男性和42%左右的女性在减肥。

5个地区分别为亚太(韩国、日本、泰国);欧洲西北部和美国(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荷兰、美国);东欧(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地中海(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南美(哥伦比亚、委内瑞拉)。

[快讯]裴勇俊家中发生火灾财产损失1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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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流明星裴勇俊的家中发生火灾,此事过后才被报道出来。

来源:朝鲜日报


据CBS“Nocut News”17日报道,本月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裴勇俊居住的江南区三成洞G公寓起火,床和家具部分被烧,造成约1000万韩元的损失,30分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害。

据报道,江南消防署方面称“故意放火的可能性很小,很可能是漏电。”此外,媒体还报道说裴勇俊自家中发生火灾后,一直住在首尔的一家特级酒店里。

[快讯]Rain以31亿韩元拍走著名笑星住宅

歌手Rain(郑智薰)通过拍卖以31亿韩元购买了原本由笑星徐世源、徐贞希夫妇所有的首尔江南区三成洞高级单独住宅。

来源:朝鲜日报


拍卖企业Ggauction于16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举行了第6届拍卖会,其中徐氏夫妇居住过的江南区三成洞67一带的单独住宅以鉴定价的105%——31.7004亿韩元被Rain拍走。

据悉,在当天的拍卖会上,Rain并没有亲自现身,而是其父郑某代其竞拍。Ggauction的有关负责人说:“据我所知,此前Rain一直在江南一带寻找房屋,但是没有找到中意的房子,因此参与了此次拍卖。”该住宅占地面积159坪,是一座地下1层、地上2层的单独住宅,位于京畿高中旁的高级住宅街,有很多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官界高层人士在此居住。徐贞希将这栋房子作为抵押,向艺人柳好贞借了8亿韩元,由于没有偿还这笔钱,因而该房在去年9月成为拍卖品。Rain最近入选了美国时事周刊《时代》评选的2006年百大人物。

May 16, 2006

[快讯]韩国“面子产业”迅速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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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51岁)在去年退休之前是一家外国银行的干部,每当要参加晚会时,他就雇用“一日司机”。

来源:朝鲜日报

只要一天支付10多万韩元,有礼貌的司机就为你服务,让你“脸上有光”。郑某说:“每次都是自己开车参加聚会,感觉没面子……”

在退休的高官中,很多人都在使用“电话秘书”。如果打电话给曾任警察厅高官的安某(56岁),就会有一个女秘书亲切地回复:“安△△理事外出了。要不要给您记录下来。”但这不是真正的女秘书,而是电话秘书服务公司的职员。

一些电话服务商还推出了在午餐时间打电话给顾客的“特别服务”。这是为了让顾客在和其他人见面时,让他人以为他“很忙”。

就像有钱,春风得意一样……为顾客涨脸的“面子产业”迅速走红。秘书、司机、进口车、名牌皮包、水族馆乃至婚礼现场的宾客,只要是能涨脸的道具,什么都可以借。

众多汽车出租公司和代理驾驶公司纷纷推出“一日司机提供服务”。代理驾驶公司“Ace”称:“从今年初开始雇用有10年以上驾龄的模范司机,向他们传授开车门的礼节和有修养的谈吐等。”一天使用费大约为10万~15万韩元。如果还借高级轿车,费用为25万~30万韩元。

仅在网上登记的电话秘书公司就超过20家。位于首尔三成洞的A公司表示:“主要顾客是很难聘请秘书的风险企业总经理。最近受到退休者的青睐。今年,在江南就新出现了2家电话秘书公司。”费用每月约为10万韩元。

名牌出租公司在20~30多岁女性之间掀起一股旋风。网上名牌出租公司“Pfox”拥有800多名会员,只要缴纳年会费30多万韩元,就可以一年9次(一次使用一周)使用180多种名牌。出租夏奈尔、Alberta Ferretti等名牌服装的“Acemaker”也在最近一年内顾客人数增加了2倍。

美术品出租公司“Mirenter”只要缴纳一个月的使用费(5000 ~12万韩元),就允许任意使用知名画家的作品。该公司有关人士说:“主要顾客是,要把知名画家的画挂在家里,营造氛围的主妇。”

更离谱的是,为让人看起来婚礼现场热闹非凡,出租宾客的专门公司迎来双春年,接到大量预订。

[快讯]韩国大摆乌龙未能参加中国核电站招标

2004年9月,中国首次为新型核电站第4期建设工程进行了国际招标。这是总工程费将达到100亿美元的大型工程。

来源:朝鲜日报

而这仅仅是开始。据悉,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国面临着能源不足问题,因此计划到2020年为止进行30多期工程,此后最多将建设数百期核电站。

围绕将达数百亿乃至数千亿美元的中国核电站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韩国从10多年前金泳三政府时期开始,由总统亲自出面展开了积极的推销活动。但是韩国在中国的首次核电站招标上遭到惨败,连参加投标的资格都没能拿到。就失败的原因,负责核电站技术出口的企业——(株)韩国水力原子能(简称“韩水原”)和部分核电站技术专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议的焦点是,韩国核电站技术在法律上和技术上是否确保了国际独立性。韩水原人为,韩国的技术依然隶属于美国,而核电站技术专家们则反驳说“简直是一派胡言。”在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之前,对我们来说,庞大的中国核电站市场只是“画中油饼”而已。

◆向美国公司致信请求允许出口核电站技术

韩水原在2004年3月向美国威斯汀豪斯公司发去了一封信。其内容是“请发来若韩国参与中国核电站项目时愿意在技术转让等方面提供支持的承诺书”。韩水原解释说,根据韩水原和威斯汀豪斯之间的合同,韩国向第三国出口核电站技术时,必须事先得到威斯汀豪斯的同意。但是围绕中国市场与韩国激烈竞争的威斯汀豪斯接受韩水原这一请求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另外,中国在获知韩水原向威斯汀豪斯发送上述信件的事实之后,必然认为从韩水原得到技术转让存在问题。最终中国在2004年9月,除去韩国,只给威斯汀豪斯和法国的法码通(Framatome)、俄罗斯的国营原子能出口公司三个地方发送了投标邀请函。威斯汀豪斯给韩水原发来回信是在中国确定投标参加者之后的2004年10月,回信的内容也只是表明了原则上的合作意向。

◆“愚蠢的自杀行为”

对此,主导开发韩国型核电站的李炳领博士(前原子能研究所核电站事业本部长,开放的我们党科学技术委员会副委员长)说:“韩水原向威斯汀豪斯公司致信征求同意是愚蠢的自杀行为。我们向中国自主出口核电站技术,在技术和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1987年与美国公司(当时是ABB-CE公司,但2000年4月该公司被威斯汀豪斯公司收购)签约时,他参与了其过程。他说:“据《技术使用协定书》规定,在我国出口核电站技术时,只要在最后签约60天前向威斯汀豪斯公司通报并协商即可。核电站技术出口谈判大约需要几年的时间。最后签约前60天,出口技术实际上已成定局,此时通报并协商怎么也属于事先获得同意。”对此,韩水原说:“向法律公司进行了咨询。他们的意见是,要事先征求同意。”但李炳领说:“只要与应韩水原的要求审查《技术协定书》的法律公司进行公开讨论,一切就会真相大白。如果有必要,还会要求监查院进行监查和检察机关展开调查。”

◆威斯汀豪斯被日本收购给韩国新的机会?

去年12月,卢武铉总统在马来西亚会见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委托其让韩国参与中国核电站建设。但只要负责核电站技术出口的韩水原相信我们的技术隶属于威斯汀豪斯公司,总统的努力就很难收效。一位核电站技术专家说:“1995年决定向北韩提供‘韩国型’轻水反应堆,说明国际社会承认我国技术的自主性。现在可以说,韩国的核电站技术领先于核电站技术中断20多年的美国。”

威斯汀豪斯公司在1月份决定把公司卖给日本东芝。当初,收购价被预测为25亿美元,但随着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提高,最终以两倍的价格50亿美元成交。因此,有人说,威斯汀豪斯公司的目的是抬高自己的身价,从各方面阻止有力竞争者韩水原参加中国的招标。但无论如何,随着威斯汀豪斯公司被日本公司收购,中国核电站竞标呈现出新的局面。因为,中国不愿意依靠日本获取核电站技术。核电站技术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韩国向中国证明技术自主性,就有新的机会。只要打开中国核电站市场,低迷的韩国经济也能迎来新的突破口

May 12, 2006

[狸友博客]亲爱的珍爱的可爱的人

鲁东东 下辈子做夫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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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灵儿 同年同月同日生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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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音居士 亲密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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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落歌吟 昕说跟他很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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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대단하신 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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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点冰 队里代有才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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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诞生》:照亮今年韩国影坛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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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年,观众们已经苦苦等待了5个月。《家庭的诞生》的首映必将成为2006年韩国影坛最闪亮的瞬间。

来源:朝鲜日报

在大部分时间里,影片向银幕吹送凉风,让观众感到有些沉闷,但在最后15分钟里散发出耀眼的光芒。这部家庭片并不是习惯性地述说人生可以通过努力和意志而改变,也不强调家庭是能克服任何矛盾的爱的共同体。但在叹息声后才开始说出心声的该片低沉的声音中,蕴涵着能脱去人生鳞片的力量。

共由3部组成的该片描写了3个故事:美拉(文素利饰)看到几年后回家的弟弟亨哲(严泰雄饰)带回来的比他年长20岁的妻子无欣(高斗心饰)惊讶得不知所措;对经常换男朋友的妈妈梅子(金惠玉饰)既爱又恨的善京(孔孝真饰)在故宫偶遇分手的男朋友俊浩(刘承范饰);庆锡(奉泰圭饰)因恋人蔡贤(郑有美饰)对周围的人好,反而冷落自己,感到非常伤心。

导演金泰容曾凭借前作《女高怪谈2》,把惊悚片所能表达的感官效果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次他时隔7年推出新作,再次发挥出与众不同的执导能力。他以不局限于传统的设定和超越想象的结局表现出的叙述勾起人们的兴趣,而且生动地描写7名主要人物的不同角色的方式别具一格。简单描述复杂的前史,在破碎的小片段里表现整体,并用略图归纳本质的细节更显得与众不同。鲜明的主题意识恰到好处,在影片结尾有效编造3个故事的结构在形式上并不夸张。

在亨哲去喝酒后,两个女人在客厅默默地吃饭,院子里孩子在玩耍,该场面把这两个场面在一个画面内用不同的时间流逝的方式表现,给人看看能定格时间的最美丽的方式之一。通过像火车经过隧道时和走廊的传感灯一闪一闪时一样交叉的光和影子,象征共存的快乐和对芥蒂感到厌倦的人物关系的场面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家庭的诞生》具备了优秀影片所应具备的所有优点。

优秀演员们的表演非常精彩。该作品的演出阵容和演员个人演技均非常出众。但其中孔孝真令人难忘的精彩演技尤其值得一提。

“你怎么能对我这样?”在矛盾达到极点时,片中的人物不论男女都说同样的话。无论是家人还是恋人,最让人受伤害的始终是最亲近的人。难道真的没有办法?没有一定要这样的关系。我们相信是命运的很多事情其实就是爱好。生活方式并非只有一种。《家庭的诞生》将长久留在人们的记忆中,而且会常被引用。

May 10, 2006

[快讯]Rain踏上纽约“时代100人”红地毯

歌手Rain以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明星的身份,为纽约街头增添了色彩。Rain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人”(时代100人),目前他正在访问美国。5月9日上午9时(以下韩国时间),Rain踏上了纽约林肯中心的红地毯。

在韩国艺人中,Rain第一个获得入选“时代100人”的殊荣。在红地毯活动结束后举行的“时代100人”派对上,Rain和美国国务卿赖斯、电影导演乔治-卢卡斯、电影演员拉塞尔-克劳等共同获得了奖章。另外,被评选为“时代100人”的韩国人、哈佛大学教授金勇也出席了当天的派对。

在活动前,Rain访问美国ABC(美国广播公司)总部,和高层有关人士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会谈。Rain所属公司JYP娱乐公司海外组组长郑旭介绍说:“在这次会谈中没有谈到关于出演节目的事情。但ABC广播局的负责人对Rain表现出很大的关心。”

另外,就Rain入选“时代100人”,全世界网民表现出相当积极的反应。美国AOL(美国在线)新闻以网民为对象,对入选“时代100人”的各人物进行了询问“是不是正确的选择”的问卷调查。结果,Rain获得69%的支持。而且《时代》在本公司网站进行的“究竟具有多大影响力”的问卷调查中,Rain获得平均分4.52分,仅次于电影演员丹尼-库克,排在第二位。满分为5分。

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人,走过纽约街头的Rain将于10日上午回国,并在釜山拍摄电影处女作《电子人也无所谓》。

May 09, 2006

[苏州印象]爱上一个城市,往往是因为那里有你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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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狸敬告:原创图片,请勿转载

城隍庙

寒山寺塔

一串灯笼

书院

小桥流水

楼台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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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游记5]小裴哥哥的希腊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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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天来雅典的天气持续阴天小雨,温度较低,随着我们五一出行时间的临近,心头不由蒙上了一层阴影。

大家都很担心期待已久的假期会被这糟糕的天气破坏,五一当天,天空仍然布满乌云,时而飘起小雨,我坚信地中海的阳光定会到来,下午时分,和同事约齐好,乘坐地铁来到了港口,晚上8点,船起锚驶向了大海,突然强烈的阳光从厚重的云层透射出,大家欢腾雀跃,我爱你地中海的阳光,你总是在最需要你的时候,照耀在我们的身上,罗德岛之旅一定是一次阳光之旅。


我们乘坐的是一艘客货大船,有9层,船舱下面停满了大货车和轿车。船口检票后,发现有自动扶手梯上客舱,在总台换了房卡后,来到了房间,我们的房间是4人包厢,房间内有卫生间和热澡水,条件相当不错,很是兴奋,赶紧去四处探索一下。船内有很多餐厅和酒吧、还有网吧,顶层有个大厅,里面有很多桌椅,很多人散坐在这里吹风看海景,旁边还有一排狗笼子,很多旅客的各色狗狗们都乖乖地趴在这些笼子里。我们一行4人,在船上先看海景、然后回房间吃自备晚餐、打牌,直到休息。从雅典到罗德岛需要航行14个小时。返回的时候,大家为了省钱,买的是软座,虽然也很舒服,但是航行时间太久,坐的大家腰酸脖痛,疲惫不堪。


这次出行,大家事先没有预定酒店,目前还不算是旺季,听人介绍,下船后会有很多人拉客,这时候可以比较价格,然后再去看房间。第二天早上,一下船,走出了港口,居然没有看见传说中拉客人,大家很是沮丧,初来乍到,一切陌生,都不知该去那个街区找便宜的旅馆,就在这时来了一个老头,问我们需不需要住宿,双人间带卫生间和电视,28块一晚,大家觉得价格还可以,重要的是我们不浪费更多的时间去找房间。上了他的破车,不一会就来到了古城内他的所谓家庭旅馆,条件出乎预料的一般,这个房子看样子有几百年历史了,阴森恐怖、像个黑店,房东老头是个酒鬼、色鬼,去过很多亚洲国家,看到有5个韩国小伙也住在这里,大家虽然犹豫,但是还是决定住在这里。其实这是青年旅馆,所以条件很差,床上的摊子不知道有多久没洗过了,不过可以洗热水澡,两个晚上我们都是合衣而睡。这个老头也挺有意思,好像是个光棍,每天就是喝酒、瞎侃,时常去码头拉拉客。

罗德岛距离希腊本土最远,是希腊第四大岛,历史悠久,经历了迈锡尼、多利安、罗马、波斯统治。公元前408年,岛上的3个城邦Lindos、Ialysos和Kamiros结为联邦,并以北方的罗德市作为首都,罗德岛位于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交界处,公元前就是重要的商务中心,公元305年,叙利亚人围攻罗德岛,经过艰苦的战争,罗德岛人击败了侵略者,为了庆祝这次胜利,他们决定用敌人遗弃的青铜兵器修建一座罗德岛守护神-太阳神阿波罗雕像,这就是古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雕像修筑了十二年,它有110英尺高,和纽约自由神像的高度差不多,但这个伟大的雕像建成仅仅56年后就被强烈地震毁坏了,现在罗德港有两根顶上站在小鹿的的圆柱标示着昔日巨像双脚的位置。13世纪,十字军分支圣约翰骑士团,撤出耶路撒冷后来到罗德岛,在此统治了200多年,之后一直被土耳其统治,1912年落入意大利手里,后又经德、英统治,1948年归希腊管辖。

罗德市的旧城区是一个古城堡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内最著名的建筑是圣约翰骑士团长的大公宫殿,说到骑士团,在这里也介绍一下,骑士团是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建立的军事修会组织,建立骑士团的目的是保护并照顾前往耶路撒冷的朝圣者,他们作为独立的军事力量,不受任何一个国家节制,只接受教廷的命令。三大骑士团中最早成立的是圣约翰骑士团,通常被称为医院骑士团,它一直延续至今,第二个成立的是圣殿骑士团,最后一个成立的是条顿骑士团。医院骑士团全称是“耶路撒冷圣约翰医院骑士团”,又称为圣约翰骑士团,成立于1099年,是耶路撒冷王国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后来在1187年哈丁之战中,医院骑士团派出主力参战,由于指挥上的失误,包括医院骑士团、圣殿骑士团在内的基督教军队几乎全军覆没,由于巴勒斯坦的基督教王国被阿拉伯人击败,1291年,圣约翰骑士团放弃了巴勒斯坦,前往塞浦路斯,在那儿没呆多久,1309年又撤到罗德岛。在罗德岛,骑士团用海军阻止了穆斯林向东地中海地区的扩张,当1453年君士坦丁堡落入土耳其人手里时,罗德岛上的圣约翰骑士团是整个东地中海地区唯一的基督教力量,罗德岛的抵抗一直持续到1522年,那一年,苏里曼大帝指挥20万军队乘坐着400艘战舰来到罗德岛,而岛上的骑士团只有7000名士兵,虽然实力对比悬殊,但骑士团愣是独立坚守了6个月,土耳其军队至少有5万人在战斗中丧生,最后骑士团与土耳其人达成协议,骑士团体面撤出罗德岛。

第一天,我们往返LINDOS是乘大巴,后来发现不划算,第二天,我们租了辆车,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我们不再受大巴时刻表的约束,想去那里去那里,想停就停,无拘无束,走滨海大道、翻山越岭、穿越岛屿,参观了LINDOS卫城和小城,Kamiros古遗址、蝴蝶谷、CASTELLOS古城堡、罗马浴场、罗德古城、骑士街、骑士宫殿、好几个海滩,自助驾车旅行的感觉非常棒,几天的罗德之旅,是来希腊最快乐的时光,无拘无束,痛快淋漓,虽跋山涉水、筋疲力尽,但是充分领略了地中海的阳光、海滩,中途小镇就餐时的阳光和宁静,古城堡的气势和历史的沧桑,在异域他乡古城小街,闲庭信步、悠然自得。罗德岛的游客基本上来自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除了参观景点外,他们大多时候都是在海滩晒太阳,罗德岛有很多海滩,目前海水的温度,还不完全适合游泳,海滩上基本是晒太阳的,虽然不是裸体海滩,但是仍然有人半裸上身在晒太阳,所见到的游客大都是红通通或者是古铜色,都很会享受阳光和生活。

我们住地的5个人韩国人中,2个大男孩,领着3个小兄弟,也挺能玩,我们接手他们车的时候,都窜了400多公里了。一次吃饭偶遇一韩国小姑娘,居然还会说些汉语,看样子是在欧洲求学,来周边旅行的。在LINDOS卫城有几个英国人,非要热情地用我们的相机给我们合影,在海滩看海的时候,碰到一对荷兰夫妇,带着2个小孩子,我们在水里捡到个小海螺送给了其中的一个小孩,第二天,我们租车穿越海岛,在一个山区小镇吃饭的时候,居然又碰到了他们,他们是从另外一个地方,骑自行车20公里山路来到小镇的,过了一会,妈妈带着小孩子来到我们的身边,原来妈妈让孩子当面感谢我们送给他小海螺,很有意思,教育的方式真的很不同,旅行的方式也很特别,那个山路很崎岖的,骑车非常累。总之,旅行的过程也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很有意思。

我们在岛上是早饭自备,中饭正餐、晚饭快餐,矿泉水基本是在超市买,景点的门票我们和管理人员忽悠了半天,全都免费了,整个旅行平均消费是每人:往返船票120欧,租车费15欧,大巴8欧,住宿费28欧,就餐40,合计约210欧元,还是比较便宜呀,值!这是我来希腊后第一次自助旅行,别看同事来了很久,也是第一次自助旅行,以前出差他们也去过一些岛屿,但是这次旅行的感觉大家都体会深刻,纷纷表示下次还结伴出行,我们下一个目标是希腊最有魅力的岛-SANTORINI(桑陀林岛),不过下一个假期是十一,季节不是很理想,仍然期待着….。

06/5/7

[沪上风物]总体来说,上海是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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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上海如女人一般,是不安、浮躁、美奂、交错的,时而高高在上,时而低三下四,时而张开双臂,时而拒人千里。
问:对于一个初来上海的外地人,你给他的第一个忠告是?
答:别贸然与上海女孩子谈恋爱
晕菜...

老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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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洋房

老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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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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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庙

城隍庙

访沪得意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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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造访朝至夕归,本想多留几日,无奈不由自主,只能飘走。
火车站-彰武路-南京路-外滩-城隍庙-北蔡-火车站,当然还有地铁、出租、干锅居、克里斯汀、肯德基,朋友们的住处等等。特此鸣谢老徐夫妇和牙哥哥^ ^

[韩国经贸]韩国贸易壁垒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韩国的平均关税率在8%以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承诺对91.7%的关税税目进行约束。

  1.调节关税依据现行《关税法》,韩国政府对国内竞争力较差、因进口增加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损害国内产业的农、林、畜、水产品,以及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需临时保护的产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加征不超过100%的调节关税。调节关税每年经韩国财政经济部审议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适用期限一般为1年。

  2003年,韩国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为23类,其中涉及中国的产品有22类。2003年12月8日,韩国关税审议委员会审议了《2004年度调节关税和弹性下调关税运用》案,经国会批准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案取消了绢丝、绢织物、棉织物及棉纱罗3类产品的调节关税,将活鲷鱼和活鲈鱼、冷冻鳐鱼、冷冻鱿鱼和冷冻墨鱼、松茸、豆酱饼5类产品的调节关税降低了3%~5%。在征收调节关税的20种产品中,活河鲈鱼、松茸、虾酱、粉条、豆酱饼、混合调味料(包括辣椒酱)等11种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自中国进口,且均为中国有竞争优势的产品。

  中方认为,韩国减少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及下调的税幅十分有限,调节关税制度仍对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构成了限制。

  2.关税配额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67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受配额管理的部分产品,韩国征收高达200%以上的配额外关税,如芝麻的配额外关税为700%、大蒜为364%、绿豆为614.3%、大枣为618.3%、绿茶为519.3%。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韩国政府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税目适用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往往致使产品适用不合理的高关税。例如,中国企业对韩出口混合饲料或混合饲料添加剂时,韩国海关通常将产品本身的税率与主要成分的税率进行比较,选择税率高的标准征税。

  进口限制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1993年,韩国制订了《进口中药材供需调控运行方针》,对占韩国中药材市场份额72%的70种中药材进行调控,限制进口。2002年12月韩国关税厅发布了名为《依据关税法第226条规定之海关关长确认种类和确认方法的指定公告》的修正案,规定用于香料、医疗、杀虫、杀菌的苦参、枸杞叶、大黄等38种原料性医药品,需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的确认后方可进口。其中属中药材者,进口商则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枸杞子、当归、独活等21种中药材调控对象,进口商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条件确认书”、“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上述措施,给中国中药材对韩出口增加了困难。

  通关环节壁垒1.到岸货物处理按韩国海关有关规定,进口货物抵达韩国口岸后,货物的处理需征得收货人书面同意。中国企业反映,一旦韩方收货人恶意利用这项规定无意支付货款或拒绝接洽,中方出口企业往往无权单方面处理货物。由于不允许将货物返运中国国内,中方企业往往最终不得不接受韩方收货人的压价或无条件赊买。中方希望韩国有关部门能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在收货人付款之前,抵达韩国口岸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应属于卖方,使有意破坏正常贸易的诈骗行为不能得逞。

  2.农产品抽检率及通关审查问题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通关审查。2003年7月,为防止辣椒、大蒜、芝麻、胡萝卜等农产品进口量增加对韩国农民造成影响,韩国海关以进一步打击农产品走私等不法行为为由,开始进一步加强对胡萝卜、新鲜(冷藏)蒜粒、新鲜(冷藏)整蒜、临时储藏处理大蒜、干燥大蒜、冷冻大蒜、醋酸调制大蒜、干绿豆、芝麻、野芝麻、调制花生、干红豆、生姜、豆芽豆、洋葱、荞麦、白薯淀粉、冷冻辣椒18类进口农产品的通关审查,具体做法有强化通关前税额审查及提高农产品的抽检比率等。此前韩国对进口产品平均抽检率为3%~5%,调整后对这18类产品的抽样检查比率提高到20%,冷冻辣椒和混合调料甚至100%抽检。上述措施延长了中国相关农产品的通关时间,增加了交易风险,限制了中国农产品对韩国正常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1.药品临床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韩国《药事法》、《麻药类管理法》及相关实施规则,规定所有进口药品须逐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接受韩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韩国有关方面据此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严密地保护本国的医药品市场不受冲击。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分构成和规格说明等,新药还必须进行极为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上市。因中成药生产秘方不宜公开,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2003年6月,韩国又修改了相关法规,要求进口药品必须在韩国或韩国认可的国际机构作急毒试验。由于这些试验时间较长、费用昂贵,加之大多数中国中成药在韩国药典上没有记载,实际上造成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上述措施增加了中方相关企业的出口负担,阻碍了中成药对韩国的出口。

  2.韩国产业规格韩国产业规格是韩国技术标准局依据《产业标准化法》建立的国家标准体系,基本上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韩国技术标准局往往在未事先通告的情况下随意更改中国企业申报产品的认证方法。这种做法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投入数倍财力和时间进行认证,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成本。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受韩国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产品。

  1.农产品根据《2003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韩国几乎对所有农产品都采取严格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通过进口抽检,控制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等的残留。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韩方可随时对所涉农产品在一定期限内逐批进行精密检验,即除了文件检验和感官检验外,还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室检验。

  在采购糙米中,韩国调达厅(韩国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和流通公司要求中国产糙米白恶粒不超过2%,而对其他国家的糙米却执行美国NO.3糙米标准,白恶粒不可超过6%。2004年10月,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以中国的蒸米中二氧化硫超标为由,暂停中国产蒸米的通关手续,同时建议韩国各地方政府、相关团体在对中国蒸米二氧化硫超标情况检验或采取其他措施之前暂停使用中国蒸米。

  2004年,韩国依据《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定》和《进口植物的检验要领》,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产速冻辣椒的检验力度。中国大量输韩速冻辣椒因被检出生辣椒叶和茎秆,或是未能持续维持冷冻要求温度而被强制退货,即使个别集装箱的个别货箱中发现极少茎秆或叶片也会导致被全部退货。

  从2004年6月1日份开始,韩国开始实施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对所有种类未加工木质包装,如木托盘、木板箱、垫木和木质填塞块等,必须依照国际标准ISPMNo.15规定进行热处理或MB熏蒸。并在每件木材包装两面,添加消毒处理标识。值得关注的是,韩国对来自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葡萄牙的针叶木质包装,只认可热处理方式(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56℃持续30分钟),否则作拒绝入境、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中方希望韩方尽快取消在进口检疫和检验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和歧视做法。

  2.中药材1998年10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在《进口医药品等管理规定》的修订案中规定,进口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10ppm以下视同未检出)。然而韩国对国产药材却没有同类规定。该法规导致进口药材与国产药材适用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的不一致,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2003年9月5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发布第2003-88号公告,公布《药材中残留二氧化硫的检测标准及检验方法》立案预告,规定凡医药用植物药材(不含食品用)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0ppm,自立案颁布起1年过渡期内可适用过渡性“限时标准”。据此,韩国卫生部决定从9月5日起,立案调查进口中药材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标准。实际上,硫磺熏蒸主要用于中药材脱水防潮、防霉变、防虫蛀,是部分中药材储存的必要加工手段。韩方要求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严重影响了中国中药材对韩国出口。

  韩国把本国鹿茸视为畜产品的副产品,而将进口鹿茸视作食品或药品对其实施严格的检验,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鹿茸的检验通常由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主要检查鹿茸的灰分含量。检验时,韩方检验机构任意性很大,往往仅从根部进行采样。由于根部是老化最严重的部位,抽样检验的结果往往是中国鹿茸成分超标,进口商要求退货。中方对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这一规定及检验方法表示高度关注。

  3.水产品目前,影响中国水产品出口到韩国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先检验后通关。韩国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中国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1999年9月以来,韩国以从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活鳗、活石桂鱼中土霉素、哑喹酸、水银残留超标为由对上述产品实行精密检查。韩国对哑喹酸的残留限量标准为不许检出,该标准高于国际通用标准。韩方这一做法延长了产品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使活鱼存活率下降,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活鱼出口。

  (2)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中国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一旦检出金属异物,全部货物将予以退运或销毁。

  韩国对泥鳅、鳗鱼(2个品种)、血蚶、虾贻扇贝、蛎子等水产品实行特殊进口管理。对韩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每月至少需接受一次来自韩国水产品检疫部门的精密检验。根据韩方规定,如检出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有问题,则对所有对韩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均进行精密检验。

  中方对韩国上述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4.畜产品

  (1)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中国对韩国出口畜产品的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然而,韩国注册进程非常缓慢,限制了中国禽肉产品对韩出口。

  (2)进口检疫认可制度根据韩国2002年12月制定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出口国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韩国以中国为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中国是口蹄疫疫区”等为由,禁止中国全境的偶蹄类产品(牛肉、猪肉、羊肉等)对韩国出口。此外,韩国农林部制定的《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规定,不能向韩国出口偶蹄类动物及其制品的国家(地区)被自动排除在对韩粗饲料出口不受限国家(地区)名单外。目前,中国粗饲料出口企业须逐一接受韩方的认证认可方能对韩出口。

  (3)肉类检验问题2001年6月,韩国以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验出禽流感病毒为由,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2001年11月底,韩方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由于检验检疫程序过于严格和繁琐(韩国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禽肉实施约45天的精密检查),进出口商仍须承担高额的检测费用和口岸仓储费用。这种规定增加了进口成本,降低了中国禽肉的通关速度。2004年年初,韩国又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从4月1日起实施,重点检查曾发生过禽流感国家的禽制品。新规定强调家禽制品必须进行加热处理。

  中方对韩方上述措施表示强烈关注。

  5.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问题

  韩国《食品公典》没有对食品添加剂做出特别规定,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通用的《国际食品法典》。实际上,韩国并未制定食用盐以及饲料用盐中添加凝固剂的标准。根据《食品公典》,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但韩国农林部以各种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标准。韩方上述做法实际上阻碍了中国食盐对韩国出口。

  6.疫病区域化问题

  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在畜产品(如家禽肉)检疫评估时,韩国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将中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

  2004年年初,韩国农林部鉴于中国已经确认发生禽流感,即宣布采取禁止进口中国产鸡、鸭等家禽类肉及相关制品的措施。当时中国防疫当局已经向韩方通报了发生H5N1型禽流感的疫情,并提出了不要将非疫区纳入禁止进口范围的要求,但韩方仍然采取了禁止进口所有中国产此类制品的措施。

  韩国上述做法违反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疫病区域化原则”,严重影响了中国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方希望韩方对现行法规尽快予以修改。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韩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18起,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结案;保障措施调查2起。迄今为止,韩国对6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即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打印用纸、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

  1998年以前,韩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1999年1月1日起韩国开始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在每起反倾销案件中,韩国贸易委员会均会考察是否将涉案产品所在行业视为市场导向型行业,同时也考察是否给单独涉案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实际调查中,韩国发放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问卷有10~16个问题,但并未公布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其标准规定在内部工作手册中。应诉企业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仍主要取决于韩国调查官员的自由裁量及企业的应诉情况。因此,韩国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有关规定缺乏透明度。对此,在2003年12月举行的第四届中韩贸易救济合作会议上,中方向韩方提出了关注,韩方未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2004年韩国对中国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产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了中国部分企业和相关行业为市场经济形态。2004年9月,中国正式要求韩国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韩方表示予以积极考虑,但尚未有结果。

  在实践中,韩国调查部门经常以中国国有企业在领导层任用、原材料采购、产品定价等诸方面存在政府控制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在韩国于2003年提起的硅酸钠反倾销案中,中国主要应诉企业均为国有企业。韩方除市场经济问卷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大量的补充材料,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10月27日,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致函韩国贸易委员会,介绍了中国硅酸钠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要求韩方确认该行业属市场经济导向型行业并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后该案虽因无损害而终止调查,但韩方并未在该案中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服务贸易壁垒

  1.建筑

  韩国虽允许外国建筑企业在韩国进行资质注册,但却不允许外国建筑企业自带工人承建韩国本土工程,中国建筑公司拿到项目后还须再转包给韩国公司。

  2.金融服务

  韩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与对本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一致。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在韩国增设分支机构,必须完成全部在韩国初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程序,提交有关资料。而对韩国本国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却无此要求。另外,韩国在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与资本金问题上的管理规定也不利于中资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中资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额和对单一集团的授信、大额贷款和从系统内拆入的资金限额等受到影响,从而限制了中资银行在韩国当地的筹资额度和资产规模。

  中资银行还反映,外国银行加入韩元清算系统的费用过高,应合理降低,例如可以按清算业务量的大小分档收费,或者按分期方式收费。

  3.通讯

  韩国规定,外商在通讯服务领域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教育

  韩国将教育机构划归非营利法人,不允许对外自由汇款,禁止外商投资。外国大学不能在韩国设立分校。

  5.法律服务

  韩国不允许外国人在韩设立法律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

  1.中国中成药配方问题

  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分构成和规格说明。由于韩国规定在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将不保护药品的相关数据,从而使中国中成药的配方这一商业机密在韩国市场上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2.中国茶叶商标被抢注问题中国沱茶、碧螺春等54个知名茶叶品牌在韩国被人抢注。中国公司为了获得被抢注的商标所遵循的司法程序复杂、且耗时漫长(1年至1年半)。中方对韩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其他

  1.多次往返签证问题

  尽管中韩签证主管部门之间已经签署了互相为对方商务人员发放多次往返签证的协议,但韩国有关执行部门在受理中资机构在韩国常驻人员签证申请时,存在不按协议办理、操作不透明等问题,使中资机构人员在韩的正常工作和居住受到影响。同时,韩方还以整顿非法滞留为由,动辄对在韩中资企业罚款、拒发签证或拒绝签证延期。

  2.透明度问题

  韩国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方面常缺乏透明度。例如,韩国在制定或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时,经常未按WTO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有时甚至在法律法规修改完毕并付诸实施后才通报其他WTO成员。此外,韩国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法规时往往另行制定涉及进口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内部方针(即“指针”),这些指针却很少对外公布。韩国官员在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也拥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常常感到捉摸不定,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3.船运公司的利益保护问题

  韩国海关缺乏对国外船运公司利益的保护性规定,造成中国船运公司无端受损。例如,中国某船运公司反映,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有时韩国收货人在进口货物抵港甚至付款后弃货(如价值相对较低的农产品货物)。这种情况下,韩国海关规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对该类货物进行处理,同时又规定主要船运公司必须等2年以上方可对货物进行拍卖。照此办理,不仅大部分货物届时已基本丧失价值,而且大量的处理费用还将转嫁至船运公司。中方希望韩国海关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保障中国船运公司的正当利益。

[韩国经贸]韩国贸易政策简介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


一、外贸基本情况
  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 )、汽车、船舶、 石化产品、 一般机械、 钢材、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等。韩国的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电子血压计等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 韩国的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为8%。
二、外贸管理体制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有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和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产业资源部负责总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负责对外通商交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文化观光部、建设交通部、情报通信部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其主管领域的具体商品的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因外国商品进口所造成损害产业的救济。韩国除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对部分农产品(60余种)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韩国政府承诺逐渐解除对商品进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对最后一项商品--大米的进口限制后,实行完全贸易自由化。
  韩国外贸行业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只是为了便于通关和海关统计,鼓励性实施“贸易业固有编号制度”, 即鼓励从事外贸的企业到韩国贸易协会申领一个与企业对应的固定编号,在通关时填写。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管理
  韩国原则上商品可自由进口,但为了履行有关国际规定,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时,即在最小的程度内进行限制。产业资源部通过发布“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战略物资进出口公告”等形式,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或交易地区,以及许可的申请程序等。 这类公告在产业资源部的网页上均可查询。进出口公告,为不定期发布,在未发布新的公告前,旧的公告始终有效。公告主要规定限制进口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公告中未列入限制类名单的商品原则上均可自由进出口。 综合公告是指产业资源部对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之外、韩国有关部门制定的53个特别法中有关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进行综合后发布的公告。综合公告主要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进口条件(标准、规格等)和程序,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危害人类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环境或有违国际公约的商品。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实行令,目前实施出口审批管理的商品有以下几类:纺织品协定有关的商品;自律限制商品;政府间协定规定的商品;资源保护类商品。目前没有实施进口审批管理的商品。进出口公告在列明需要“承认”(类似于“申领制”,即企业据以往的实绩和需要,到有关主管部门去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同时,也列名主管部门(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团体负责人负责),从事外贸者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此外,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 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份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 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四、对特定贸易方式的管理
  韩国实行贸易自由化,但产业资源部对下列贸易方式进行特别管理:  (1) 可能逃避进出口限制或妨碍实行产业保护政策的交易;(2) 物品的移动全部在海外发生,而结算在国内进行但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收困难的交易;(3) 不发生资金结算只有物品移动的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寄售贸易、租赁贸易、转口贸易、委托加工贸易、记帐贸易(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介贸易和无单据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获得产业资源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的管理办法。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当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灾难或对韩国采取歧视,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等规定的行为时,韩国政府可对与该国的进出口贸易采取特别限制措施。
  韩国政府通过各进出口组合对贸易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此外,韩国政府依据WTO“纺织及服装协定”(MAF),对纺织品贸易进行管理。

[韩国经贸]韩国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概况

按照WTO规则,韩国基本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


但在实际操作上,韩国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利用检疫、卫生标准等多种非关税措施, 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也是韩国保护农产品市场最有效的手段。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 《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 《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乌拉圭农业协定生效以来, 韩国以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障国民健康安全需要为目的,韩国通过制订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安全标准, 逐步修改和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从而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关税壁垒,达到了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的真实目的。 按照韩国颁布的《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了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 部分商品甚至需同时符合4~5项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目前,有效实施进口限制的法规和措施主要有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 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 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义务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等。如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总共对 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基准。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义务申报制度。2002年度,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 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进行实地检疫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对象 国生产的农产品。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由出口国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家畜传染病疫情资料,韩方有关机构 进行评估认可,非OIE会员国需接收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生产国方可对韩出口。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 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无明确规定),可随时对出口国和对象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 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进口农产品实施诸批检验措施,从而达到控制进口的目的。如2002年1月7日起 ,韩国以2001年度我部分农产品 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 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措施,上述产品对韩出口均需逐批接受精密检验,而不是通常的抽样检查。


[韩国经贸]韩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

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

  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 《对外贸易法》等。
一、 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韩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该法律规定,进口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查”;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份、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考网上《协定》内容)。
  3、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
  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46)
  ——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
  水银:0.5mg/kg以下(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
  铅:2.0mg/kg以下
  ——贝类:镉:2.0mg/kg以下
  2)异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食品公典》P47)
  3)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53)
  ——鱼类及龙虾
  土霉素(oxytetracycli):0.1mg/kg以下
  ——鳗鱼:
  恶奎酸 (oxolinic acid) :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
  4)有害物质残留(《食品公典》P490)
  ——河豚毒
  肉质部分:10MU/g以下
  表皮部分:10MU/g 以下
  5)此外,《食品公典》规定畜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Chloramphenicol)。2002年7月对进口虾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也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规定为不许检出。
4、残留超标时的处理方法有3种,分别为延期出库、转为其他用途及废弃(包括返还)。
二、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管理   
  韩国对水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韩对我部分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均与卫生标准有关。如,韩自1999年9月开始对我活鳗鱼、活石桂鱼实行先检验后通关,原因前后分别为土霉素、恶奎酸、水银超标; 韩对我活蛤、血蚶、虾夷扇贝等贝类产品重金属含量实行严格检查,以确认镉含量是否超标;韩从7月中旬开始对进口虾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抽查),规定不许检出;韩对我河豚的抽检率由2%提高到2.6%,以检查河豚是否注水,等。
目前与我关系较大的水产品管理措施主要有:
  1、调节关税。韩自1984年正式导入调节关税制度,水产品是韩国征收调节关税的主要对象商品。韩附加的调节税率在30-70%之间。2002年征收调节关税的23种商品中水产品占12种。其中,我产品在韩进口市场份额超过20%的包括活鳗鱼、活鲷鱼、活鲈鱼、活鳘鱼、冻鳐鱼、冻虾、冻鱿鱼、冻墨鱼、虾酱9种。2003年调节关税适用商品对象没有变化,水产品中只对活鲷鱼、活鲈鱼、冷冻鳐鱼、冻虾、冷冻鱿鱼5种产品的税率小幅(1-5%)下调。
  2、原产地标识。目前,除活鱼外,其他水产品均需实行原产地标识制。2002年7月1日,韩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称将于2003年积极推进开始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
  3、先检验后通关。韩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我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截至今年6月份韩一直对我虾夷扇贝、血蚶、黄鳆、鲷鱼、鳜鱼、红鳘鱼、魁蛤、泥鳅、牡蛎、红蛤、鳗鱼、蜗螺、海螺、比目鱼、以色列鲤鱼、鲤鱼等18种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从今年7月1日对象产品减少至5种,分别为泥鳅、鳗鱼、虾夷扇贝、血蚶等。
  4、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我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


[韩国经贸]韩国家畜家禽肉类进口规定

目前,韩国牛肉、猪肉、家禽肉等肉类产品进口市场已经开放。

 
根据韩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其具体开放时间及关税下调日程如下:从2001年开始,废除牛肉进口数量限制(即最低市场准入量管理),牛肉进口完全自由化。当年进口关税为41.6%,至2004年逐步降低至40%,2004年后的关税水平将在WTO新一轮协商中确定;其他牛肉制品则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行自由进口,关税为19.4%-29.1%;冷冻猪肉从1997年7月1日开始自由进口,至2004年关税率降至25.0%; 冷冻鸡肉从1997年7月1日开始自由进口, 至2004年关税率降至20.0%。
  一、韩国肉类产品进口管理制度  
  韩肉类产品市场开放后,政府管理肉类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手段为关税、检验检疫和安全卫生标准,其主要依据为管理进出口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南北交流合作相关法律》、管理产品流通的《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等法律及动物药品使用规则、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紧急进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原产地标识制度等。
  (一)、关税水平
  2002年,韩国牛肉、冷冻猪肉、冷冻鸡肉的进口关税分别为40.9%、27.4%、23%;新鲜(冷藏)猪肉的进口关税为23.9%;新鲜鸡肉的进口关税为19.1%,鸭肉为18.4%。 目前,牛肉允许进口国为美国(包括美国本土、夏威夷和佛罗里达州)、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墨西哥5国;猪肉允许进口国为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墨西哥、瑞典、丹麦、芬兰、奥地利、比利时、匈牙利、波兰13个国家;家禽肉允许进口国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丹麦、日本、中国、泰国9个国家。
  (二)、原产地标识制度
  所有肉类产品均为原产地标识指定产品,在进口时须按照韩国的原产地标识法标注原产地。
  (三)、卫生安全标准
  随着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韩国消费者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卫生、安全状况。韩国有关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主要是控制农药污染和有害物质成份。韩《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对抗生素、合成抗菌素、激素制剂、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也规定了严格的残留许可标准;此外还规定不准检出病原微生物等。
  (四)、检验检疫规定
  为防止口蹄疫等恶性家畜传染病的发生和传入韩国,韩对畜产品执行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韩《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同法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中与肉类产品有关的检验检疫规定有:  
  1、指定检疫物:所有动物、动物性产品及其包装容器(具体清单见附件1)在进口时必须接受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的检疫;经以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规定的消毒方法、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肉类制品可不接受检疫;经农林部长官特别同意,用于实验、研究用动物制品可例外。
  2、禁止进口产品:农林部长官指定、公告的禁止进口国家和区域生产、发送的产品或经由该国家和区域的产品。如英国发生疯牛病后,农林部马上公布禁止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的国家名单;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农林部长官允许指定检疫产品进口时,可对产品出口国附加相应进口条件,如进口方法、对进口产品的事后管理等。
  3、进口检疫证明:当指定检疫产品被允许进口时,进口商须出示出口国政府发行的“未被家畜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检疫证明书;农林部长官从家畜防疫及公众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必要时,可制定并公布针对某一出口国的进口卫生条件,内容包括与检疫证明书项目相关的检疫内容、卫生状况等。卫生条件是韩对一国特定肉类产品进口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最集中的反映。中韩间已签署的《中国产家禽肉的进口卫生条件》(见附件2)可作为参考。
此外,《南北交流合作相关法律》规定,经统一部长官批准后可进口畜产品。
  (五)、检验检疫方法
  进口商进口肉类产品时,需向农林部长官申报,并接受下列方法之一的检验检疫。
  1、检查方法及对象
  1)书面检查方法及对象:该检查方法对象产品包括,以本公司产品原料用为目的进口的畜产品;以研究、调查为目的进口的畜产品;已接受过精密检查的同类畜产品再进口时。
  2)官能检查方法及对象:官能检查是指对产品的性状、口感、味道、颜色、标识、包装及过去是否进行过精密检查等情况综合检查,判断产品合格与否。该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检查对象包括,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的指定检疫物中的畜产品;
  ——《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以取得外汇为目的进口的畜产品(含出口用原材料);
  ——书面检查对象产品中农林部长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官能检查的畜产品;
  3)精密检查方法及对象:指以物理、化学、微生物学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查,包括书面检查和官能检查,对象产品包括,
  ——第一次进口的畜产品,但研究、调查用进口畜产品及官能检查对象产品中的2、3项除外;
  ——含有国内外发生的有害性物质、被认为有问题的产品;
  ——以前接受精密检查、标本检查不合格产品,其同类产品再进口时对截至第五批申报产品进行精密检查;
  ——以前在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产品,其同类产品再进口时对截至第五批申报产品须进行精密检查;
  ——官能检查后认为对公众卫生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
  4)标本检查方法及对象:指根据农林部长官的标本抽取计划对精密检查对象以外产品进行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学检查,检查对象包括:
  ——与以前接受精密检查同类的畜产品;
  ——《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以取得外汇为目的进口的畜产品(含出口用原材料);
  ——以本公司产品原料用为目的进口的畜产品;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的指定检疫物中的畜产品;
  5)进口产品申报用途外使用: 以本公司产品原料用为目的进口的产品在改变使用用途或用于销售时需向农林部长官申报。
  2、畜产品的精密检查方法
  1)检察机关及注意事项:精密检查由农林部长官实施;但如进口商提出申请或农林部长官委托检查时可由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直接取样检查;农林部长官对畜产品进行检查确认结果前,为防止产品外流可采取相应措施;
  2)样品的采集及处理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必须遵守“畜产品加工基准、成分规格中关于样品采集及处理方法”的规定;
  ——样品采集及处理过程中,原则上由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的检查员、进口申报人或该进口畜产品的管理人共同参与;
  ——样品的采集量另行规定;
  3)样品的精密检查方法及结果通报
  ——精密检查主要检查进口畜产品是否符合畜产品加工基准和成分规格;
  ——对进口畜产品加工基准和成分规格的精密检查参照其从前精密检查结果,重点放在检出频度较高或对人体危害较高的残留农药、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等的检查;
  ——进口商提出申请或受农林部长官委托时,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应迅速进行精密检查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农林部长官或进口商;
  ——农林部长官应将精密检查结果告知进口商;
  4)国内外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检查证明书、成绩书的认证等。进口商出示农林部长官认可的国内外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书或成绩书时,农林部可更改检查项目后对进口产品实施精密检查。
  5) 标识基准及虚伪标识等的确认。农林部长官应确认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识基准,是否存在虚伪标识、虚伪广告及虚伪包装等情况.
  二、韩国肉类产品进口程序
  (一)、进口许可程序:
  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牛肉、猪肉、家禽肉均为韩国政府指定检疫产品。因此,一国政府欲想取得对韩肉类产品出口资格,必须先过检疫关,即按照韩农林部规定的程序提出出口申请,并遵守韩农林部规定的进口卫生条件,当然该卫生条件可由两国政府协商制定。迄今为止,韩国政府批准可以对韩出口牛肉、猪肉、家禽肉的国家均按上述程序办理,并受相应卫生条件的约束。农林部规定的肉类产品进口许可程序分为8个阶段:
  1、希望对韩出口肉类产品国家向韩农林部提出具体出口产品的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农林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农林部向申请国提出质疑书;
  4、农林部对申请国的质疑回函进行审查并进行危险评估,如认为申请国为家畜卫生状况良好国家则转入程序6;
  5、如认定申请国家畜卫生状况可疑则可要求先进行现地调查后再转入下一程序;
  6、农林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同意或禁止出口,如同意出口则转入下一程序;
  7、农林部制定针对该申请国申请产品的进口卫生条件;
  8、同意进口
  (二)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韩国政府对各国肉类出口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申请国在申请出口的同时需向韩国政府提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经韩国政府检疫评估合格后登记注册,允许向韩国出口相应肉类产品。
  (三)进口申报和通关
  韩《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及施行规则对肉类产品的进口申报规定如下:
  1、进口商进口肉类产品时,需按规定样式填写申报书向农林部长官申报;此时,进口商可于货物到达前提前申报;如到货港、到货日期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重新申报变动内容。申报书附加资料如下:
  1)检查成绩书或检查证明书(规定精密检查对象产品必须在农林部长官认可的国内外畜产品卫生检查机构接受检查);
  2)以韩文标注的包装纸或记载韩文标注内容的资料;
  3) 产品生产报告书副本或许可证副本(仅限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为取得外汇收入而进口的原料或为本公司产品进口原料的情况)
  2、农林部长官接到第1)项规定的进口申报后根据“畜产品进口申报及检查方法”的规定,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查;
  3、对检查合格产品发放“产品进口申报证书”;
  4、对检查不合格产品按规定销毁,并通报海关;但如不合格原因为含水量问题时,允许进口商以加工、加热、改换用途等方法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5、农林部长官从公共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必要时,可向出口国提示进口卫生条件。

[韩国经贸]在韩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规定

 韩国对外国企业和商会组织在韩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实行自由化,其设立等手续也基本是申报制。


主管部门由政府---财经部转到中央银行,现已转到50多个政府指定的可经营外汇的银行(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在韩营业的各类银行,即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民间资本银行、外资银行)。
  韩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外汇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第7-78条)。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适用法律是《银行法》。《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分类:在韩国进行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称为“支店”,即分公司;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盈利活动的称为“事务所“,即办事处、代表处。二者都视同为外国法人。

  2、设立程序:外国企业或个人需向上述指定的银行行长提出申报。申报者需填写固定形式的申报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总部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的材料、其它法律要求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拟在韩从事的业务范围明细、财经部长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证券、保险及《外国投资促进法》所限制的业务、或违背公共秩序、社会风俗的业务要向财政经济部申报。该批准没有期限,不存在延期的问题。

  3、变更:如上述申报内容如有变化,需提供有关的变更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资金的汇入、汇出: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所需资金(资本金、流动资金)的汇入必须通过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该银行每年汇总一次该机构接受的资金总量上报中央银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汇出决算后的纯利润,也须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提交有关的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拟汇出的纯利润超过同一会计年度内汇入的营业资金或超过1亿韩元,则要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监察报告。该银行要将每次汇款明细最迟在汇款次月10日以内通报国税厅。

  5、终止:
  如要终止常设机构,须向原设立申报受理银行提交终止申请,获准终止者如想汇出清算后的残留资产,须到当地税务机构开具完税证明,撤销税务登记后向该行提供上述证明后由该行汇出。

  对外国的商会等团体在韩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种程序及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与上述的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规定一样。
  因韩国已实现市场经济多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宏观的,通过执法部门检查其遵守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的相关法律的情况,引导、约束其守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机构在开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也较为宏观,与韩国企业基本上同等待遇。以税务为例,韩国主管部委是国税厅,接受企业的纳税申请,监督企业的营业活动。办事处性质的事务所如不从事盈利性活动且没有任何收益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营业税种(直接税),但在韩国如有收益性收入,就必须缴纳有关所得税。此外,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间接税。由于外国企业在韩的支店(分公司)与总部或外国企业交易较频繁,容易通过扭曲正常交易价格逃税,国税厅要求其在申报税基时,附加提交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的说明。在资金的汇入汇出方面也仅是如上述内容,通过特定的外汇银行来监控资金的流入流出。在雇员管理方面,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雇佣多少比例的本地职员,但由于韩国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企业的外国职员来韩工作签证控制较严,客观上鼓励了多雇佣当地职员。

  附:来韩投资实务

  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的文件:
  一、申请表,为官方固定格式。
  二、拟开展业务的计划。
  三、投资方总部的章程。如是法人,需提供公司的章程,如不是法人,需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年报。
  四、委任在韩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委任状。
  五、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有关设立申请手续,需提供委托函。
  六、投资方的总部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及签名。
  上述文件除申请表必须以韩文填写外,其余文件可以英文提供,如是汉语,须提供韩文翻译件。第3--6项文件及翻译件须经中国当地公证机构给予公证。此外,有部分银行要求将有关已公证的文件提交韩国驻中国大使馆进行领事认证。有的银行要求在韩国提供租用办公室的合同。如企业不熟悉韩国的情况,可聘请当地的律师、会计师代理有关的手续。韩国主要银行也可以代理有关申报手续。


[韩国经贸]韩国关税制度简介

韩国关税政策的原则与WTO有关精神基本一致。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


一、关税的种类   
  韩国目前仅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平均税率为8%。韩国进口关税的税率包括基本关税率和在此基础上调整的临时关税率、弹性关税率和替代退还优惠关税率(以上由韩国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征收),以及韩国政府和其它国家协商决定的减让税率,如WTO协定税率、ESCAP(亚太经社理事会)发展中国家间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减让税率、GATT发展中国家间减让税率等。对某一商品征收关税适用的税率按①ESCAP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②GATT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③WTO的协定税率。④弹性关税率。⑤暂定税率。⑥基本税率的顺序决定。但对旅游者及来往于国内外的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携带进口的物品、邮寄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则可以适用简易税率。
  韩国关税的课征分为以商品价格为标准的从价税和以商品数量为标准的从量税方式两种,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部份是按从价税的标准征收的。
  韩国关税中的弹性关税率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1)反倾销关税。指因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2)报复关税。当某些国家对韩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或航空器等采取不利措施时,作为报复而对该国进口商品追加征收关税的制度。(3)紧急关税。由于某些商品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种或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国内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通过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这种办法称为紧急关税制度。(4)调节关税。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5)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在农林畜产品进口量激增或进口价格大幅下降时,对其征收比原定关税更高关税的制度。(6)反补贴关税。某些国家的有些商品在其国内制造和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补贴。韩国内相关产业因这些商品的进口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其发展受到阻碍时,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追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这就是反补贴关税制度。韩国法律上虽订有反补贴关税条款,但至今尚未适用过。(7)优惠关税。指对没有缔结优惠关税条约的国家给予与缔约国同等优惠的关税的制度。(8)物价平衡关税。通过调节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称作物价平衡关税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季节关税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9)配额关税。指在配额内征收低税,超过配额部份征收高税的双重关税率制度。这是为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同时照顾要求进口者与要求限制进口者双方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二、关税的减免
  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三、关税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五、韩国实行弹性关税情况
  在韩国实行的弹性关税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
  韩国自1987年实行反倾销制度以来,共对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8种商品曾经或正在征收反倾销关税,其中正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包括精制磷酸、纯硷、氯化胆硷、电动剃须刀、一次性打火机、电熨斗、硅锰、硷电池等。此外,韩国政府每一年决定一次征收调节关税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每半年决定一次适用物价平衡关税的商品目录和优惠税率。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一所列23种商品征收调节关税,这些商品绝大部份主要自中国进口。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二所列66种商品适用平衡物价的优惠税率。

[韩国经贸]韩国临时进口附加税法

制  订:1973年3月3日法律第2568号颁布
最新修订:2000年12月29日法律第6305号

  第1条(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对进口商品课征关税以外的临时进口附加税(下称“附加税”)以改善国际收支、谋求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2条(附加税的课征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课征附加税。
  1.为改善国际收支,有必要紧急抑制进口需求时;
  2.主要交易国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对此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时。
  第3条(课税物品)
  附加税的课征对象是进口商品(《关税法》第50条规定的附表--税率表上的无税物品除外)。
  第4条(课税标准及税率)
  ①附加税的课税标准是《关税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27条至第36条规定的课税价格。(1983年12月29日,2000年12月29日修订)
  ②对所有课税对象商品征收的附加税税率均相同,但在30%的范围内由总统令确定。
  第5条(附加税的免除)
  ①进口商品如果享受《关税法》和其他法令、条约及协定等所规定的关税减免并且是由总统令规定的商品,则可免除附加税。
  ②删除(1997年12月31日)。
  ③第1项所规定的免征附加税的商品,如果其减免的关税被征收,则减免的附加税也要征收。
  第6条(征收)
  ①附加税与关税同时征收。
  ②附加税不得分期交纳。
  第7条(《关税法》的准用)
  关于附加税,除本法之规定外,其余的准用《关说法》的有关规定。
  第8条(施行令)
  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本法施行的必要事项。

            附   则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则(1983年12月29日)
  第1条(施行日)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8条第2项、第9条、第9条之2至第9条之14及第149条之2第2项第1号的修订部分自198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至第9条省略

            附   则(1997年12月31日)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例外部分省略)

            附   则(2000年12月29日)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韩国经贸]韩国进口通关简介

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申报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进口申报可在货物运抵韩国前进行, 此申报被称为“出港前申报”或“入港前申报”。货物低韩国后先贮存于保税仓库。进口申报也可于货 物贮存于保税仓库之前或之后进行。为加速通关,对集装箱货物采取自码头直接运离的“码头直接通关 制度”,但由于条件限制和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该通关制度还未能完全有效实施。
  进口申报过程实行“无纸进口通关制度”,即关税厅通过电算方式接受申报人的进口申报,以及以电算方式通知申报人进口申报受理结果。进口申报以货主、关税士、关税士法人、代理通关法人的名义进行。货主直接申报时有两种方式。一是首先需具备向海关电送申报事项所需的电算设备,在海关获得ID后,通过电算方式申报;二是小型出口企业可利用设置在韩国贸易协会等团体机构的共用终端机申报。进口申报时,申报人先确认关税价格、关税率、税号、关税汇率等征税标准后再申报,如不了解上述情况,可委托专门关税士代为申报。进口申报时按关税厅进口申报书所记载事项填写后,连同提单副本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接收进口申报书后,决定是否对申报货物进行检查。对于大多数货物不进行检查,只对申报书内容所载的形式上和法令上所必备的要件进行审查。对于被选定为检查对象的物品,海关公务员进行检查和审查后再接受申报受理。海关审查确认申报符合法律规定后,该批货物交纳关税或提供相当于关税税额的担保,完成申报受理,货物予以通关。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申报受理后的15天内交纳关税。原则上对进口物品征收关税和国内税,但也有免税或部分减免的情况,已征税的进口物品用于原材料,而后出口时给予出口退税。除对进口货物按关税价格征税外,海关还负责对法令禁止或限制的进出口物品进行进出口要件的确认,对是否侵害商标权、是否是CITES对象物品、原产地标识等进行确认,符合要件的货物予以通关。对旅行携带物品、搬家物品、邮件物品和特急托送物品另外规定通关程序。
  进口申报时间和条件:进口申报可在货物到达韩国之前、船舶或飞机到达韩国后、货物抵达保税区前、货物贮存于保税区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根据进口申报时货物所处位置,为便于申报,海关将申报分为出港前申报、入港前申报、保税区到达前申报、保税区贮存后申报等四种形式。
  出港前申报和入港前申报的情况,可于装载货物的船只在抵达韩国港口5天前进行申报(飞机运输情况下为1日前)。但下列物品在运载货物船只或飞机抵达韩国后报关。
  1、 法令修正案要求需具备新的进口要件,或该批货物在到达韩国之日起已被立法预告适用高税率的物品。
  2、 农畜水产品或其加工品进口申报时和入港时的物品关税率表号码变更了10个单位的物品。
  3、 农畜水产品或其加工品进口申报时和入港时关税单位(数量或重量)发生变更的物品。
  “出港前申报”指装载进口货物的船只或飞机在装载港口或机场出发前即提出进口申报。用飞机运输的货物或自日本、中国及中国香港及台湾以船舶运输的货物可进行出港前申报。进口申报向预定到达地的海关长提出。
  “入港前申报”指装载货物的船只或飞机在离开装载港口或机场后低达韩国港口或机场前提出进口申报。进口申报向预定到达地的海关长提出。
  “保税区到达前申报”指进口货物到达韩国港口或机场后,进入保税仓库之前提出进口申报。此时的保税区包括保税仓库、码头外集装箱保税仓库、集装箱内陆通关基地、船上等。
  “码头直接通关制度”:进口货物在港口或机场卸货后直接运往生产工厂。节省了由于在码头内外或保税区内外来回移动货物所花费的时间和运费。现在韩国釜山港、仁川港、光阳港、平泽港的集装箱进口货物都已采用和实行该通关制度,并将逐渐扩大到其它有条件的港口。该方式的通关程序为:希望在码头直接通关的货主或关税士先填写码头卸货申请书,在卸货申告受理前向海关(货物担当部门)和船社提出即可。


[韩国经贸]韩国对外贸易法

1986年12月31自法律第3895号颁布
1996年12月30日法律第5211号全文修订
1999年 2月8日法律第582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法以振兴对外贸易(以下称“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平衡和通商的扩大,为发展国民经济做出贡献为宗旨。
第二条 用语的定义
  本法用语的定义如下:
  1.所谓贸易,系指物品的出口或进口;
  2.所谓物品,系指将《外汇交易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权物化的除文件以外的动产;
  3 . 所谓贸易业者,系指从事出口或进口业者,接受外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委托者,委托出口或进口者以及履行或委托全部或部分物品的进出口者;
  4.所谓贸易业,系指以经营贸易为业的行业;
  5.所谓贸易代理业,系指接受外国进口业者或出口业者的委托(包括外国进口业者或出口业者的分公司或代理店)在国内购买出口物品或签订进口合同以及经营其附带业务的行业;
第三条 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
  1 . 政府以遵循宪法签订并公布的有关贸易条约和一般公认的国际法规为原则,扶持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 . 在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以及依据宪法签订并公布的有关贸易条约和一般公认的国际法规及其他国际协定中,有关于限制贸易的规定时,政府应在实现规定该限制之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内实施之。
第四条 振兴贸易的措施
  1 . 为发展贸易,产业资源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总统令,规定采取旨在持续扩大物品进出口的措施。
  2 . 为发展贸易,产业资源部长官依据第1项规定,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总统令,对属于以下各款之一情况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1) 为发展贸易,从事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示、研修和谈判斡旋者;
  2) 设置和经营贸易展览场、贸易研究院等与贸易相关设施者;
  3) 建立和经营基础性科学贸易业务处理体系者;
第五条 有关贸易限制等的特别措施
  在属于以下各款之一之情况下,产业资源部长可根据总统令规定,采取特别措施,限制或禁止物品的进口或出口:
  1 . 在我国或我国的贸易对象国(以下称“交易对象国)发生战争、事变或自然灾害时;
  2. 在交易对象国否认一般公认的国际协定中所规定的我国的权益时;
  3. 当交易对象国对同我国的贸易增加不正当或不合理的负担或限制时;
  4. 为履行依据宪法缔结并公布的有关贸易条约和一般公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必需时;
  5.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或动植物的健康、生命和环境安全以及保护国内资源所必需时;
第六条 有关贸易法令等的协议
  1.关于贸易的事项,均以本法规定为依据;
  2.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欲制定或修改限制进出口法令、训令和告示时,应事先与产业资源部长官协商。在此种情况下,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向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提出修改现行进出口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删除

第二章 振兴贸易
第八条 通商振兴政策的制定
  1. 为发展贸易和通商,产业资源部长官应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的产业资源部实施政策。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产业资源部实施政策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贸易发展政策的基本方向
  2) 国际贸易环境的分析与展望
  3) 与贸易相关的协商促进方案和对外产业合作促进方案
  4) 对以发展贸易为目的而开展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示、谈判斡旋和专门人才培养等海外市场开拓活动提供帮助。
  5) 与贸易有关的情报收集、分析及运用方案
  6) 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3.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项的规定,为制定“通商振兴实施政策”而收集基础资料时,可对交易对象国的贸易制度、惯例和企业在海外遇到的阻碍事项进行调查。
  4.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项的规定确立贸易发展政策时,可要求进入海外市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情报资料;在必要时,亦可向其提供帮助。
  5.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项的规定确立贸易发展政策时,应事先听取特别市市长、直辖市市长和道知事(以下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在确立贸易发展政策后向市、道知事通报,政策变更时也同样。
  6. 根据第5项的规定,市、道知事在接到贸易发展政策的通报后,应在其管辖区域内确立并施行附合该政策的地区性通商振兴政策。
  7. 市、道知事在根据第6项规定确立地区性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向产业资源部长官通报。政策变更时也同样。
第九条 对民间协作活动的支援
  1. 贸易、通商的有关机构或全体在同交易对象国政府、地方政府、机构或团体开展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方面的合作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可根据总统令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九条之二 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 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在贸易从业者中指定综合贸易商社以开拓海外市场和实现贸易机能的多元化,并通过与中小企业建立配套体系来支援中小企业的贸易活动。
  2 . 第1项规定中所涉及的指定标准和程序等有关必要事项由总统令确定。
  3.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如不再附合第2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可被取消对其的指定。

第三章 进出口交易
第一节 贸易与贸易代理业
第十条 贸易业的申告等
  1.拟从事贸易业者,应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申告,拟变更申总统令指定的重要申告事项时亦需如此。
  2.有关第1项规定的申告的内容、程序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3.产业资源部长官应向根据第1项规定提出申告者发放“贸易业申告凭证”或“贸易代理业申告凭证”。
第十一条 贸易业的申告免许等
  属于以下各项之一的物品进出口不适用于第十条的规定。(98年9月16日修订)
  1)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或总统令指定的政府投资机关以自需为目的的物品进口;
  2) 根据《外汇导入法》引进的外资;
  3) 学校、研究机构或其它总统令指定的非营利法人以自需为目的的物品进口;
  4) 不需支付货款的物品进出口;
  5) 总统令指定规模以下或属于特定情况的物品进出口;
  6) 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及管理法规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进口;
第十二条 贸易业者地位的继承等
  1. 贸易业者或贸易代理业者在转让其企业、死亡或法人贸易业者合并时,受让人、继承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通过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承继该贸易业者的地位。
  2. 个人贸易业者或贸易代理业者转为法人时,在符合总统令规定基准的情况下,该法人承继个人贸易业者或贸易代理业者的地位。
  3. 依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欲承继贸易业者或贸易代理业者地位者,须在承继事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申告。
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总则
第十三条 进出口原则
  1. 物品的进出口和由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在本法目的范围内应可自由进行。
  2. 贸易交易者为提高对外信誉度、保持自由贸易秩序,应诚实履行自己责任下的交易。
第十四条 进出口的限制
  1. 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依据宪法所缔结并公布的条约和一般性国际法规中列明的义务,产业资源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对物品进出口实行限制。
  2. 欲从事产业资源部长官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依据宪法所缔结并公布的条约和一般性国际法规中列明的义务所限制物品的进出口者,需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的许可。但,急需物品和附合总统令中为简化进出口程序所确定标准的物品之进出口不在此列。
  3. 根据第二项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事项中有重大变更(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时,也需得到产业资源部长官长官的许可。其余非重大事项的变更则应向产业资源部长官申告。
  4.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按照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获得许可之物品的类别、数量、金额、规格及进出口地区做出限制。
  5.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对进出口物品和程序做出限制后应将之公告。
  6. 根据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取得出口许可或出口认证时,即等同于根据第2项取得了出口许可。
第十五条 统合公告 
  1. 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在制定或修改进出口要领时应提交产业资源部长官,使其可以在该进出口要领施行日前依据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公告。
  2. 产业资源部长官应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对提交的进出口要领综合后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别交易方式的认定
  1. 为使物品的进出口顺利进行,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对总统令规定的物品进出口交易方式予以认定。
  2.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对进出口交易方式予以认定时,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就《外汇管理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列明需得到财政经济部长官许可的结算方式与财政经济部长官进行协商。
  3.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依据外汇管理有关法令对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作出规定时应事先与产业资源部长官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免许的确认
  无需得到产业资源部长官承认即可出口或进口的物品(属于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物品),应确定是否属于本法第14条第2项例外中规定的物品。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
  1. 为使进出口交易秩序、有效地进行,产业资源部长官应努力建立电子文书交换体系等基础性的科学贸易业务处理系统。
  2. 产业资源部长官为建立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提供通关记录和进出口交易的有关情报。此时,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应予以协助。
  3. 在本法目的范围内,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据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要求提供所掌握的物品进出口交易情报。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应予以协助。
第三节 创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等
第十九条 创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许可
  1. 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所需的原料、设备,机械及产品(以下称“原料、器材”)的进口可不适用于第14条第4项的规定。但为促进国产原料、器材的使用,必要的情况下则例外。
  2. 第1项中的原料、器材的范围、品目及数量,由产业资源部长官规定并公布。
  3. 进口创汇用原料、器材者或受委托进口者应得到与该项进口相应的外汇。但,第20条中规定需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许可的情况除外。
  4. 第3项规定中取得外汇的范围、履行期限及其它必要事项由总统令确定。
第二十条 创汇用原料、器材的目的外使用等
  1. 按第19条第1项的规定进口原材料、器材者,因不得已之事由,拟将其进口的原料器材或用该原料器材制造的产品用于初始目的之外的用途时,须按总统令的规定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批准。但对于总统令规定的原料器材及其制成产品除外;
  2. 拟将进口的原料器材及用该原料器材制成的产品转让给与当初之用途一致的使用者或出口商时,拟转让者和拟受让者应同样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批准。
  3. 第19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第2项中规定的原料器材或用该原料器材制成产品的受让人。
第四节 战略物品的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战略物资的出口许可等
  1. 产业资源部长官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在认为必要时,可规定:进出口商欲出口产业资源部长官规定并公告的物品(以下称“战略物资”)时,出口者需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欲进口战略物资时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取得其颁发的进口证明书。
  2. 第一项中规定的战略物资出口限制和进口证明书发放等有关必要事项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并公布。
  3. 第2项中规定的战略物资公告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品目和规格
  2) 出口限制地区
  3) 发放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证明书的有关程序
  4) 其它进口和出口的有关事项
第五节 产业设备出口
第二十二条 产业设备出口的批准等
  1. 拟进行以下各项之一(以下称“产业设备出口”)的出口商,应根据总统令规定,首先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对该产业设备出口的批准。拟变更已获批准的事项时亦如此;
  1) 为经营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制造业、电气、煤气、供水、运输、仓储及广播电视、通信业而设置的机械、装置以及总统令规定的设备中,符合产业资源部长官限定规模以上的产业设备出口;
  2) 与产业设备出口一起进行的包括技术服务与施工的出口(以下称“一揽子投标式出口”)。
  2. 产业资源部长官依据第一项规定的予以批准或批准变更时,必要时应就该产业设备出口是否妥当向有关各行政机关之长征求意见。接到征求意见要求的各行政机关之长,如无正当理由,应及时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供意见;
  3. 产业资源部长官拟批准一揽子投标式出口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长官和建设交通部长官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劳动部长的同意视作根据《职业安定法》对国内就业者募集申报的受理;建设部长的同意视作按《海外建设促进法》对海外工程承包执行计划申报的受理。
  4. 在通过一揽子投标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海外工程中的建设劳务及施工部门的出口,只有根据《海外建设促进法》取得产业资源部长官许可的海外建设业者可以进行;
  5. 产业资源部长官依据第一款规定予以批准或批准变更后,应立即通报给有关行政机关之长。
  6. 欲出口产业设备者可推动有关的市场调查、情报交换、投标和产业设备出口的协同化。此种情况下,为促进产业发展,产业资源部长官可指定与产业设备出口有关的机关或团体进行上述活动。
第六节 原产地的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识
  1. 为确立公正的贸易秩序,在进出口产业资源部公告中规定必需标识原产地的物品时,进口商或出口商必需对该物品的原产地作出标识。
  2. 第1项规定中原产地的表示方法、确认及其他有关标识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3. 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识,贸易业者和产品销售者不得有以下各项之一的行为:
  1) 对原产地作虚假标识或易产生误认的标识
  2) 对原产地标识进行毁坏或修改
  4. 产业资源部长官为判定是否有违反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进口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的判定等
  1.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口或出口的物品作原产地判定。
  2. 原产地的判定标准由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总统令确定并公布。
  3. 贸易业者和产品销售者可向产业资源部长官申请原产地判定。
  4.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接到第三项中规定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通报原产地判定结果。
  5. 申请人接到第四项中规定的通报后,如对原产地的判定不服,可在接到通报30日内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异议。
  6.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受理按第五项规定提交的异议后,要在受理日起150天内对异议作出判定并通报申请人。
  7. 原产地判定的申请、异议的提出等有关原产地判定的必要程序由总统令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的提交
1. 产业资源部长官为确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该产品的进口商提交由产品的原产地国或产品出运国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等文件。
  2. 第一项中原产地证明书的提交和确认等有关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四章 关于进口对产业影响的调查等

第一节 申请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特定物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申请  
  1. 当国内产业处于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况时,与该产业有利害关系者或掌管该产业的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可依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贸易委员会(以下称“贸易委员会”)提出对该特定产品的进口、贸易及流通服务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
  1) 特定物品进口增加对生产同类物品或生产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物品的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时;
  2) 外国人(包括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企业和二分之一股份由外国人持有的法人企业)从事贸易、流通服务的增加对从事同类贸易、流通服务的国内产业或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时;
  3) 进口商品损害到受国内法律保护的特许权、实用新案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软件开发权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配置设计权,使得生产该产品或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影响或有可能受到影响时;
  2. 第一项中规定的与国内产业有利害关系者的范围和申告程序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特定物品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侵害的调查
  1. 贸易委员会在接受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调查申请后,应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协商,自申请日起30日内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并通知申请人。
  2. 贸易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五条第一号的规定接受调查申请,在认定有必要对特定物品的进口及贸易、流通服务对国内产业造成侵害进行调查时,应在该调查开始之日起120日内对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侵害作出判定。但,如调查内容复杂或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长调查时间,可延长调查时间但不得超过120日。
第二节 救济措施的建议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议采取时限性进口限制等
  1. 贸易委员会通过对国内产业被侵害的调查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侵害后,自判定日起45日内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在一定时日内采取以下各项之一的措施(以下称“救济措施”)。
  1)限制进口物品的数量 
  2)调整进口关税率
  3)根据有关法律,对工业、农林水产业、矿业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援
  4)删除
  5)终止或禁止特定物品或特定贸易交易者的进口(仅限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号的情况)
  6)为救济其他国内产业实行总统令规定的措施
  2. 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在接到采取第一项中规定的各项救济措施的建议后,须在45日内决定是否采纳该建议并通报贸易委员会。但,如需进行修订与利害当事国的协议、法令等实行救济措施前的准备时,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内。
  3. 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在采取救济措施时,应考虑其对国际贸易关系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
  4. 有关行政机关之长依据第二项采取救济措施后,在采取措施的原因消除或必需解除该救济措施的事由发生时,应解除该救济措施。此种情况下,必要时可征询贸易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临时措施
  1. 贸易委员会在进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调查期间,如认为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妨害或可能妨害作为调查对象之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之长临时采取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救济措施。
  2.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前文、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也适用于第一项中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
第三十条 再检讨
  1. 贸易委员会可检讨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形成的影响和效果,并向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建议修改或解除该救济措施、延长适用期等。
  2.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本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也适用。
第三节 对纤维及服装的进口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纤维及服装的进口限制性措施
  1. 由于纤维和服装类进口的增加,生产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可采取进口限制性措施。
  2 . 在采取第一项规定的进口限制性措施时,限制的品目类别、对象国家、限制范围及调查程序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四节 贸易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贸易委员会的设置
  1. 为消除由于特定物品进口、贸易流通服务的增加或不公正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侵害,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议,并建议采取救济措施,在产业资源部下设置贸易委员会。
  2. 为完成第一项中规定的各种调查及有关国际贸易制度的研究等贸易委员会的业务,在贸易委员会下设置贸易调查室。
第三十三条 贸易委员会的组成等
  1. 贸易委员会由1名委员长和不超过9名委员组成。
  2. 委员中常任委员的数量由总统令指定。
  3. 委员长及委员由产业资源部长官从具有丰富产业、贸易、流通、法律及会计学知识与经验者中选拔,由总统任命。
  4. 委员长与委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5. 委员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委员长事先指定的常任委员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委员长与委员的身份保障
  委员长和委员除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外,不得违背其意愿予以免职:
  1.被判处监禁以上徒刑的情况;
  2.由于长期身心衰弱而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能
  贸易委员会具有以下各项职能
  1.依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开始调查并判定国内产业是否被侵害。
  2.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采取救济措施。
  3.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
  4 . 依据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检查实行救济措施对被侵害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向产业资源部长官建议修改或解除该救济措施。
  5 . 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建议采取改正措施和征收罚金。
  6 . 依据《关税法》第十条和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开始为征收反倾销关税和保护性关税进行调查,对倾销、支付补贴金额查以及由此引起的国内产业被侵害的事实作出调查及判定、再调查及建议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保护性措施等。
  7 . 调查特定物品进口或贸易流通服务的增加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8 . 有关国际贸易的法规、制度及纠纷事例的调查与研究。
9 . 发展公正贸易等其它贸易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调查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委员长和委员的除诉
  委员长和委员不得参与同以下各事项有关的审议和判决
  1) 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2) 与配偶、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二代以内有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3) 自身做为证人、鉴定人或代理人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通过定员数
  委员会的决议由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并参加审议,出席委员中半数以上人赞成方能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组织与活动规程
  除本法规定之外.有关委员会组织与活动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五章 进出口秩序的维持

第三十九条 不公正进出口行为的禁止
  1.贸易业者不得发生以下各项之一的行为:
  1) 出口或进口的物品侵犯到受本国法律或交易对象国法律保护的特许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软件设计权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配置设计权等。
  2) 出口或进口经伪造、损害、篡改原产地标示的物品。
  3) 其它总统令规定的有可能损害到进出口秩序的行为。
  4) 违反本法或依据本法制订的命令所惩罚的行为。
  2. 产业资源部长官制订并公布违反第一项第一款中规定的行为类型和标准。
  3. 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贸易业者是否发生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项之一的行为进行调查。
  4. 贸易委员会根据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查后,如发现有发生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项之一的行为,可向产业资源部长官建议下达改正措施命令或征收罚款。
  5. 产业资源部长官如认定贸易业者发生了第一项中各款之一的行为并根据第四项收到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可命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或向其征收3千万以下的罚款。
  6. 根据第五项的规定征收罚金时,对发生违反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以及以此为标准确定的罚金金额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7. 被产业资源部长官处以第五项规定的罚款者,如在交纳期限内不交纳罚金,可依据“国税滞纳处分”的规定征收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伪造进出口物品的价格
  贸易业者等不得出于逃汇的目的而伪造物品的进出口价格。
第四十一条 贸易业者间贸易纠纷的迅速解决
  1. 贸易业者相互间或与贸易对象国的出口业者或进口业者之间、因物品的出口或进口发生纠纷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解决。
  2. 当发生第一项所述之纠纷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可要求贸易业者陈述关于解决纠纷的意见或提出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3.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收到第2项中规定的书面材料或听取意见后,如认为有必要,可对有关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
  4. 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为迅速而公正地解决其纠纷,在认为必要时,可劝告贸易业者等签订旨在解决其纠纷的仲裁契约。
第四十二条 有关装运前检查的纠纷协调
  1. 国内进行装运前检查的机构(以下称“装运前检查机构”)在对与进口国政府签订条约或接受进口国政府委托的企业出口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遵守“世界贸易机构装运前检查的有关协定”。此种情况不属于对出口实施的贸易壁垒。
  2. 当出口商与装运前检查机构就装运前的检查发生纠纷时,产业资源部长官为解决纠纷可做必要的协调。
  3. 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设立单独的仲裁机构,负责第二项中所述纠纷的仲裁。
第四十三条 维持进出口秩序的调整命令
  1. 为维护进出口秩序,在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下,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在下列各项范围内,命令贸易业者对出口或进口物品的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或交易对象地区等作出必要的调整。
  1) 有助于出口基础的安定、新产品的开发和海外市场的拓展
  2) 不损害其他贸易业者的权宜,无差别式对待
  3) 不超过维持进出口秩序必要的限度
  2. 产业资源部长官依据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调整命令时,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物品进出口不予批准或使有关行政机关之长终止进行有关批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删除


第六章 出口组合与进口组合

第四十五条 至 第四十八条 删除

第七章 补则

第四十九条 听取意见
  产业资源部长官在依据第9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欲取消对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时,应听取该商社的意见。(97年12月13日修订)

第五十条 报告和检查
  1. 贸易委员会有权命令贸易业者和各类组合做必要的报告
  2. 为执行本法,产业资源部长官和贸易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使其属下公务员到第一项中当事者的办公室、营业场所、工厂和仓库检查帐本、文件及其它物品。
  3. 根据第二项规定执行检查的公务员要向当事人出示载有其权限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与《限制垄断及公正交易法》的关系
  1.《限制垄断及公正交易法》不适用于本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产业资源部长官下达执行的调整命令。
  2.当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调整命令属于《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经营者相互间在国内市场上竞争之事项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应事先与公正交易委员会协商。
第五十二条 与《国家保安法》的关系
  对于依据本法发生的物品进出口行为,在被认为属于执行业务的正当行为范围内时,不适用于《国家保安法》。
第五十三条 权限的委任和委任
  1. 本法规定的产业资源部长官的部分权限,可按照总统令规定委任给所属机关之长、市.道知事,或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海关关长、韩国银行行长、韩国进出口银行行长、外汇银行行长或其它总统令规定的法人或团体。
  2. 就依据第一项规定所委托的事务,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对接受委任或委托者实行指挥和监督。
  3. 就依据第一项规定委任或委托的事务,产业资源部长官可令接受其委任或委托者提交必要的报告。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罚则
  凡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课以相当于其进出口物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金:
  1.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进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者;
  2 . 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战略物资出口许可或未取得出口许可即将战略物资出口到同条第二项产业资源部长官公布禁止出口的地区者;
  3.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伪造进出口物品的价格者;
  4.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调整命令者。
第五十五条 罚则
  凡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课以3000万元以下罚金:
  1.未经过第十条规定的申告或申告变更手续即经营贸易业或贸易代理业者,或以欺骗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贸易业或贸易代理业申告及申告变更手续者;
  2.以欺骗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规定的许可、许可变更或许可和许可变更的免许权,出口或进口物品者;
  3.未取得第十九条第三项正文(包括第二十条第三项准用之情况)规定的与进口相应的外汇收益。
  4. 未获得第二十条第一项正文中规定的许可而将进口原材料、器材或由此原材料、器材制成的物品用于它用者;
  5. 未获得第二十条第一项正文中规定的承认而将原材料、器材或由此原材料、器材制成的物品转让者;
  6. 以欺骗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许可或许可变更。
  7. 未进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识即进口或出口物品者;
  8.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伪造原产地标识、使用有误导倾向的原产地标识或损坏、变更原产地标识者;
  9. 进口或出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述的错误标识原产地或损坏、变更原产地标识的物品。
  10.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改正措施命令者;
第五十六条 未遂犯
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第7款和第9款所述行为的未遂犯均按其相应罪行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过失犯
  凡属于以下各项行为之一者,处以2千万元以下罚款
  1) 由于重大过失,未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标识原产地即将物品出口或进口者;
  2) 由于重大过失,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有误导倾向的原产地标识或损坏、变更原产地标识者;
  3) 由于重大过失,进口或出口第三十九项第一项第二款所述使用伪造原产地标识的物品或原产地标识被损坏、变更的物品者;
第五十八条 两罚规定
  当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上发生属于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各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在适用罚则上的公务员拟制
  韩国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外汇银行及总统令规定的法人或团体之干部及职员在执行贸易委员会委员长、委员、产业资源部长官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委托的工作时,在《刑法》及其他法律罚则条款的适用上一律视为公务员。
第六十条 罚金
  凡属于以下各款之一者,处以2千万元以下罚款:
  1) 不按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者;
  2) 拒绝、妨碍或回避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事实调查者
  3) 不按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者
  4) 拒绝、妨碍或回避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检查者
  2. 以下各项行为之一者处以1千万元罚款
  1) 进口必需标识原产地的物品后,对物品进行分割、再包装或简单制造加工后再交易;或将单个物品.加工后产品以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标识原产地的形态进行以销售为目的流通的贸易交易者或销售者;
  2) 拒绝、妨碍或回避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检查者
  3. 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罚款根据总统令规定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处罚和征收。 
  4. 对依第三项规定受到罚款处分不服者,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异议。
  5. 对依第三项规定受到罚款处分不服、根据第四项规定提出异议者,产业资源部长官应将事实即时通报给管辖区内的法院。管辖区法院接到通报后,按照非诉讼事件程序判决罚款。
  6. 在第四项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却不交纳罚款者,可按照《国税滞纳处分》征收罚款。

附则

第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但,第十四项第二项的改正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 有关进出口组合的过渡措施
  1. 本法实行前依据原法第四十五条设立的进口进口组合、出口组合及进出口组合(以下称“各组合”),有关其地位的继承,经总会作出决议并向主管部门申报后,可视作按《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的社团法人。
  2. 根据第一项规定申报的各组合需立即进行解散登记或按第一项规定进行设立社团法人的登记。
  3. 第一项中过往设立的各组合的财产及权力义务,按同一条规定由拟设立的社团法人继承。
第三条 罚则的过渡措施
  对本法实行前违法行为的处罚遵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关贸易业申告的过渡措施
  按照本法实行前的规定已做登记的贸易业者,视作已按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贸易业申告。此种情况下,“贸易业登录证”可被视作“贸易业申告凭证”。
第五条 对有关产业设备出口进行市场调查等事业代行机构的过渡措施
  为促进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所述事业的发展,在未指定执行机关或团体前,由“韩国机械工业振兴会”依据《工业发展法》代行指定机构或团体的职能。
第六条 有关罚则的过渡措施
  对本法实行前行为的处罚遵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关罚则的特例
  对属于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者的处罚,即使超过同条同款的适用时限,也可不顾附则第二条的规定,处以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 其它法律的修订
  1. 对《外国发行刊物进出口分配的有关法律》做以下修订
  第三条第二项中“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贸易业的登记”改为“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贸易业的申告”。
  2. 对《林业协同组合法》中做以下修订:
  第七条之二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3. 对《设备租赁法》做以下修订:
  第九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同条第二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
  4. 对《租税减免规制法》做以下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登记从事贸易业者”改为“申告从事贸易业者”。
  5. 对《有关企业活动规制缓和的特别措施法》做以下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14条”。
  6. 对《农业协同组合法》做以下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7. 对《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做以下修订:
  第十四条之二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8. 对《畜产业协同组合法》做以下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9. 对《促进贸易业自动化的有关法律》做以下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中“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10. 对《石油事业法》做以下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取得贸易业许可者”改为“进行贸易业申告者”。
  11. 对《南北交流协作的有关法律》做以下修订:
  第十二条中“贸易业登录者”改为“贸易业申告者”。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自动许可品目”,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限制许可品目”改为“邀请许可品目”。
第九条 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在本法实行时,其它法律中引用对外贸易法及其规定时,如本法中有与其相对应的规定,则视为对本法相对应规定的引用。

[韩国经贸]韩国外汇政策简介

金融危机后,韩国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

 1998年6月,韩国政府发表《外汇交易自由化方案》,确定了分两阶段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的计划。1998年9月,经国会批准,韩国政府公布了《外汇交易法》,同时废止了旧的《外汇管理法》。根据《外汇交易法施行令》,韩国1999年4月开始实施第一阶段外汇自由化政策,取消了限制企业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规定,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实行"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开始,韩国的外汇自由化政策进入第二阶段,韩国政府取消了对个人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额度限制,原则上开放了企业和个人在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但通过银行、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大大加强了对交易的事后管理,同时对有可能引发大规模对外转移外汇、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交易方式和行为仍维持严格的管理措施。韩国涉及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法规和相关法规。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种外汇管理章程。后者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税法》等。根据1998年9月新通过的《外汇交易法》,韩国财政经济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订、修改及执行,按照"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外汇市场稳定、营造稳定的外汇收支基础"的原则,将对外汇交易的限制控制在"必要的、尽可能小的范围"。 2001年,外商对韩直接投资118.7亿美元,外商对韩证券市场净投资114.8亿美元;韩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32.38亿美元。截至2001年底,韩国的外汇储备为1028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五;外债总额1177亿美元。
  韩国的货币为韩元。韩元实行自由自由浮动汇率制。韩国从1990年3月起,改变已往实行了20年的"固定汇率制",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平均汇率制"。实际汇率水平的确定,分为韩元对美元的买卖基准率和韩元对其它外币的买卖基准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韩国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外汇交易法》规定,在必要情况下,财政经济部长官可以决定外汇市场的基准汇。2001年韩元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是1290.83韩元兑换1美元。
  目前,韩国外汇政策的基本情况是(注:下文中的居住者是指居住场所在韩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主事务所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法人。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非居住者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支店、派出单位及其它事务所,不管有无法定代理权,均可视为居住者):
  一、经营权的取得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个人或企业开设外汇兑换所实行登记制。
  二、外汇市场安全机制 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当发生资本急剧流入或流出、外汇市场条件明显恶化的情况时,政府可以暂停对外支付,或实行资本交易许可制、可变资本预置制、外汇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三、在外汇交易自由化前提下,韩国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
  (一)对外债权回收义务 企业单项对外债权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在1年内收回国内。上述对外债权既包括未收出口货款,也包括因资本交易和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开户银行经确认,可以延长有关债权的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义务。如果有关债权被转换为其它合法的资本交易,则该债权无需在指定期限内回收。
  (二)银行涉及外汇的业务
  1、外汇的买卖 银行对国内居住者以保有为目的购买外汇无额度限制,但如单笔买卖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对没有出售外汇实绩的非居住者,售汇不能超过1万美元,如超过该额度,需向韩国银行申报(韩国的中央银行,下同)。
  2、对非居住者的贷款 银行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贷款超过10亿韩元时,必须取得韩国银行的批准。
  (三)外汇业务的范围 除传统的外汇交易形式外,保险公司与国内居住者以外汇结算的保险业务、与非居住者之间的保险业务,以及以外汇结算的设备租赁等都属于外汇业务。
  (四)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 韩国政府对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但对各种支付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赠与性汇款: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每年该项汇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单笔汇款超过5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2、一般海外旅游:旅游者携带超过1万美元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则向国税厅通报;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时,需事前向韩国银行申报;旅游者欲携带出境的外汇,如果持有实际需要的证明,则可以不向韩国银行申报,直接汇出境外。
  3、海外居住及海外留学生:支付需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每年超过10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单笔支付超过10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4、海外移民: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汇款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其资金出处必须经税务局确认。
  5、海外侨胞将出售国内房地产所得资金汇往国外: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出售房地产所得资金需经税务局确认。
  6、在海外使用信用卡:每年使用额超过2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并向韩国银行报告(供统计用)。
  (五)支付手段的进出境 韩国政府对外汇进出境没有额度限制。但普通海外旅游经费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经韩国银行等确认的外汇,出境时无需再向海关申报。接受申报的有关机构需将申报内容通报国税厅。
  (六)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支付 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单笔支付,可以以多边循环继承的方式(债权和债务的循环继承)进行。
  (七)存款、信托
  1、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存、取款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存款无额度和期限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帐户,存、取款无额度限制,但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2、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信托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开设韩币及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但外汇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3、居住者在国外存款及国外信托 居住者在国外存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并通过指定银行向国外银行汇款,单笔款项超过5万美元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机构投资者、进出口贸易企业、海外建筑企业、航空和船舶等外运企业、远洋企业除外);每年国外存款累计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法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投资者需就其资产运行情况作单独报告),个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10万美元时,每年需通过指定银行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 居住者在国外开设信托帐户,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余额情况,每年需向韩国银行报告一次(程序同海外存款)。
  (八)贷款和借款
  1、居住者从国外借款 企业从国外长期借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但借款额超过3,000万美元时,需向财政经济部申报;企业从国外短期借款,财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其它企业程序同长期借款。 个人或非赢利法人从国外借款,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如有关借款是以他人的保证或担保为条件的,则该借款需经韩国银行批准。
  2、居住者向非居住者的贷款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贷款,除以下情况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并在规定额度内进行外,其余情况需经韩国银行批准。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的情况分别是:在有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贷款;以及10亿韩元以内的韩币贷款;向综合商社提供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向法人提供3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九)债务的担保
  1、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居住者为另一居住者(债权人)与非居住者(债务人)之间以外币结算的债务提供担保,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2、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30大企业集团所属系列企业向非居住者短期借款,居住者为此与非居住者签定担保合同,以为该系列企业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居住者为非居住者之间的借贷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对外支付手段的买卖 居住者之间、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买卖对外支付手段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之间买卖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可不申报。
  (十一)证券的取得
  1、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一般投资者购买金融监督院指定的外汇证券,需委托证券公司操作。 居住者设立境外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等进行间接对外投资,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购买非居住者发行的1年期以内韩币证券,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2、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二)不动产交易
  1、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
  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中非赢利法人在国外购买不动产的用途限于在国外设立学校、医院或教会。
  2、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三)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价值超过10亿韩元时,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四)国内企业的海外支社 韩国内企业设立海外支社,或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无限制,但需向指定银行或韩国银行申报。


May 08, 2006

[快讯]韩国第一个类人机器人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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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似真人的类人机器人在韩国问世,这是世界上第二个面部与真人无异,还可以做出表情的机器人。

来源:朝鲜日报

5月4日下午,国内第一个类人机器人“EveR-1”演示会在首尔教育文化会馆举行,参加演示会的小朋友们带着神奇的表情正在抚摸EveR-1。照片=韩联社

5月4日下午1时30分,在首尔良才洞教育文化会馆。“见到你很高兴,请问你叫什么名字。”(产业资源部长官丁世均)“我叫EveR-1。是最初的女性夏娃(Eve)和机器人(Robot)的合成语,具有不断发展的意思。非常感谢您的鼓励,请问要不要喝杯饮料?”(EveR-1)

虽然掺杂着一些机器音,但是在拥有与人相同的脸的人造类人机器人开口说话之后,在旁好奇地观察的小朋友们发出了“哇”的呼喊。

这是韩国第一,也是继日本之后世界上开发出来的第2个人造类人机器人(Android)首次亮相的瞬间。身高160厘米,体重50公斤的EveR-1具有韩国20岁左右女性的平均身材特征。在零部件等制作上投入的直接费用达3亿韩元。韩国生产技术研究院从2001年开始投入150亿韩元研究费,200名人力,开发出了相关技术,

EveR-1目前虽然还显得不自然,但是上半身可以活动,还能表现出乍看之下和人类相同的行动和情感。为了体现女性的纤细胳膊和小脸盘,安装了35个微型发动机和控制器。尤其是在面部装有15个发动机,可以表现出喜怒哀乐的表情,而且还能识别进行对话的人的脸,进行视线交流。
它能听懂“你好”、“辛苦啦”等韩国语和英语单词等400个词汇,还能说出被输入的数千句话。皮肤也是用硅材质制造的,因此与人的皮肤触感相似。它的面孔合成了金某等2名当红明星的脸,并以歌手兼演员尹某作为上半身的原型。

产业资源部机器人组长柳正烈博士说:“日本于2003年在世界上最先开发的人造类人机器人‘Actroid’的影像识别用摄像头设在外部,但EveR-1设在眼睛上,而且感情表现也更加自然。”生产技术研究院的白文鸿博士表示:“可以用于博物馆接待和读童话故事等教育、娱乐方面。今年年末,将推出视觉识别、感情表现能力更接近人类,且能够站或坐的‘EveR 2’。”

[现代家族矛盾加深]现代集团促现代重工业出售股份

现代集团正式将现代重工对现代商船公司的股份收购行为定性为“攻击性兼并收购阴谋”,并要求现代重工立即将购买的现代商船股份(26.68%)的10%出售给现代集团。

来源:朝鲜日报

但是,现代重工集公司表明了拒绝之意,表示:“此次股份收购是友好的行为,无法接受出售股份的要求。”

因此,小叔子(现代重工顾问郑梦准)和嫂子(现代集团总裁玄贞恩)之间围绕现代商船股份收购问题的恼怒之情可能会进一步深化。

现代集团企划管理本部总经理全寅伯2日就现代重工集团收购现代商船股份一事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并表明正式立场称:“无论怎样,没有进行事前协商就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条件,并购入现代商船股份的做法是明显的攻击性兼并收购阴谋。”

全寅伯主张说:“现代重工虽然主张说是‘白武士’(友好势力),但如果这样看,收购的股份未免太多了。为使国民和市场能够信服,现代重工应该制定透明的措施。”

作为这种措施的一环,全寅伯要求现代重工集团将收购股份(26.68%)中的10%立即出售给现代集团。全寅伯说:“加上友好股份,现代集团目前拥有35%的股权,而现代重工只拥有16%,因此经营权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全寅伯还要求现代重工承诺不参加现代商船正在进行的有偿增资活动,约束自己今后不再追加购买股份,对给市场造成的混乱表示遗憾,停止攻击性兼并收购的阴谋。现代集团方面表示,已于当天上午通过电话和公文向现代重工集团转达了上述立场。

全寅伯补充说:“如果像现代重工集团主张的那样,真是‘白武士’,就不会拒绝上述要求。如果对方拒绝,我们将采取一切措施来保卫经营权。”

现代重工集团立即对此表示拒绝称:“就目前来看,不能接受决定投资仅几天就再次出售股份的要求。”

现代重工集团于当天下午表明正式立场称:“是否出售股份是今后要经过中长期讨论的事情。”另外,就不参加有偿增资的要求,现代重工集团也表示:“将在董事会上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之后做出决定。”实际上等于拒绝了这个要求。现代重工集团的大股东郑梦准议员说:“如果事前通报收购股份,就相当于内部交易。就股票交易,不能任何措施都与对方进行协商。”

现代重工集团于上月27日以5000亿韩元的价格收购了挪威籍海运公司Golar LNG等3家公司拥有的26.68%的现代商船股份,成为现代商船的最大股东。

[快讯]韩国国内研究组首次查明帕金森病发病原因

韩国国内研究组首次从基因角度阐明了帕金森病的发病原因,帕金森病是神经细胞死亡引起的脑疾病。

来源:朝鲜日报

帕金森病是一种很常见的老年病,每100名老人中就有一人患有帕金森病,但由于没有查明其发病原因,因此没有合适的治疗药剂。

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 郑钟卿(43岁)教授研究组4日表示:“我们发现,如果帕金森病相关基因受到损伤,在脑神经细胞和肌肉细胞中产生能量的线粒体就会被破坏,从而引发帕金森病。”

此次与(株)GENEXEL、忠南大学医学院共同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4日被登载在《自然》网络版上。考虑到此次研究成果的重要性,《自然》在论文得到承认仅过半个月,就破例地在网上公开了论文内容。

郑钟卿解释说:“如果不让果蝇中被称作‘Parkin’和‘PINK1’的基因工作运作,线粒体就会被破坏,表现出不能起飞的帕金森病症状。我们还确认,如果加强这些基因的功能,就会恢复正常,因此发现了开发新药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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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钟卿教授

[精品故事]猎狗与猎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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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一条猎狗将兔子赶出了窝,一直追赶他,追了很久仍没有捉到。

转载自http://blog.iyi.cn/rimen/2006/04/post_11.html

牧羊看到此种情景,讥笑猎狗说,“你们两个当中小的反而跑得快得多。”
猎狗回答说:“你不知道我们两个的跑是完全不同的!我仅仅为了一顿饭而跑,他却是为了性命而跑呀!”
动力
这话被猎人听到了,猎人想:猎狗说的对啊,那我要想得到更多的猎物,得想个好法子。于是,猎人又买来几条猎狗,凡是能够在打猎中捉到兔子的,就可以得到几根骨头,捉不到的就没有饭吃。这一招果然有用,猎狗们纷纷去努力追兔子,因为谁都不愿意看着别人有骨头吃,自己没吃的。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问题又出现了。大兔子非常难捉到,小兔子好捉。但捉到大兔子得到的奖赏和捉到小兔子得到的骨头差不多,猎狗们善于观察,发现了这个窍门,专门去捉小兔子。慢慢地,大家都发现了这个窍门。猎人对猎狗说:最近你们捉的兔子越来越小了,为什么?猎狗们说:反正结果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费那么大的劲去捉那些大的呢?
保障
猎人经过思考后,决定不将分得骨头的数量与是否捉到兔子挂钩,而是每过一段时间就统计一次猎狗捉到兔子的总重量,按照重量来评价猎狗,从而决定它们一段时间内的待遇。于是,猎狗们捉到兔子的数量和重量都增加了。猎人很开心。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猎人发现猎狗们捉兔子的数量又少了,而且越有经验的猎狗捉兔子的数量下降得越利害。于是,猎人又去问猎狗是怎么回事。猎狗说,“我们把最好的时间都奉献给了您,主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慢慢变老,当我们捉不到兔子的时候,您还会给我们骨头吃吗?”
回报
猎人做出了论功行赏的决定,分析与汇总了所有猎狗捉到兔子的数量与重量,规定如果捉到的兔子超过一定的数量后,即使捉不到兔子,每顿饭也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骨头。猎狗们都很高兴,大家都努力去争取达到猎人规定的数量。一段时间过后,终于有一些猎狗达到了猎人规定的数量。这时,其中一只猎狗说:“我们这么努力,只得到几根骨头,而我们捉的猎物远远超过了这几根骨头。我们为什么不能给自己捉兔子呢?”于是,有些猎狗离开了猎人,自己捉兔子去了。
归宿
猎人意识到猎狗正在流失,并且那些流失的猎狗像野狗一般与自己的猎狗抢兔子。情况变得越来越糟,猎人不得已引诱了一条野狗,问他到底野狗比猎狗强在那里。野狗说:“猎狗吃的是骨头,吐出来的是肉啊!”接着又道:“也不是所有的野狗都顿顿有肉吃,大部分最后骨头都没的舔!不然也不至于被你诱惑。”于是,猎人又进行了改革,使得每条猎狗除基本骨头外,可获得其所猎兔肉总量的n%,而且随着服务时间加长,贡献加大,该比例还可递增,并有权分享猎人所拥有兔肉总量的m%。就这样,猎狗们与猎人一起努力,将野狗们逼得叫苦连天,纷纷要求重归猎狗队伍。 故事还在继续……

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冬天到了,兔子越来越少,猎人们的收成也一天不如一天。那些服务时间长的老猎狗们已老得捉不到兔子,但却仍然无忧无虑地享受着他们自以为应得的大份食物。终于有一天,猎人再也不能忍受,把他们扫地出门了,因为猎人更需要身强力壮的猎狗……

Birth of MicroBone Co.
被扫地出门的老猎狗们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金,于是,他们成立了MicroBone公司。他们采用连锁加盟的方式招募野狗,向野狗们传授猎兔的技巧,他们从猎得的兔子中抽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当赔偿金几乎全部用于广告后,他们终于有了足够多的野狗加盟,公司开始盈利了。一年后,他们收购了猎人的家当……

Development of MicroBone Co.
MicroBone公司许诺,加盟的野狗可以得到公司n%的股份。这实在是太有诱惑力了。那些自认为怀才不遇的野狗们都以为找到了知音:终于可以做公司的主人了,不用再忍受猎人呼来唤去的不快,不用再为捉到足够多的兔子而累死累活,也不用眼巴巴地乞求猎人多给两根骨头……这一切对野狗们来说,比多得到两根骨头更加受用。于是,野狗们拖家带口地加入了MicroBone。一些在猎人门下服务的年轻猎狗也蠢蠢欲动,甚至很多自以为聪明、实际上愚蠢的猎人也想加入……好多同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成立了,BoneEase、Bone.com、ChinaBone……一时间,森林里热闹非凡。

干活的总是拿得少的,拿得多的都是不干活的
猎人凭借出售公司的钱走上了老猎狗走过的路,历经千辛万苦重新发达起来,最后又来与MicroBone公司谈判收购事宜,老猎狗出人意料地把MicroBone公司卖给了猎人。老猎狗们从此不再经营公司,转而开始靠写作赚钱,写完自传《老猎狗的一生》,又写了《如何成为出色的猎狗》、《如何成为一只进入管理层的猎狗》、《猎狗成功秘诀》、《成功猎狗500条法则》、《穷猎狗,富猎狗》等一系列成功自助读物,并且将老猎狗的故事搬上了屏幕,取名《猎狗花园》……从此,老猎狗成为家喻户晓的名人,坐收版权费,既没有风险,利润又可观,轻轻松松地过上了富人闲人的日子